拒绝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因未搜集到足够的审计证据,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确切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是一种不评价的意见,也即对会计报表不发表包括肯定、否定和保留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也大都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以说明所持表示意见的理由,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由于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等术语,并指出“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它是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式。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是不愿发表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已能确定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来代替。拒绝表示意见是由于某些限制而未能对某些重要事项取得证据,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对多项重要业务进行查证等等。
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以足够的有效证据为基础。如果未能获取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审计就受到了范围限制。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范围限制可能是客户所强加的,也可能是环境造成的,限制的重要性取决于受范围限制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多寡以及它们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拒绝表示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因为市计范围受到限制而引起。但它们也有区别,保留意见仅限于对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查受到限制,而总体上还能对会计报表表示大部分赞同:而拒绝表示意见则限于对较多的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查受到限制,因而在总体上不能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拒绝表示意见与否定意见也不同,主要的区别是:否定意见已搜集到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存在严重错误而不能予以接受:而拒绝表示意见是未能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能够接受,为了避免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市计入员只能不发表意见。
根据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xx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表为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同时,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10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