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互联网支付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从叫外卖到吃大餐,从坐公交到乘飞机,国人只要通过出示手机或者轻点鼠标,就能轻松完成支付。这背后,是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移动支付的交易量,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当然,高速的发展通常会给行业监管带来一些难题。对于互联网支付应该如何监管,专家与业界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国内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即将成立的网联平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促进互联网支付行业有序竞争和发展。
使命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支付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结合的新兴事物,首先必须明确其具有金融属性。虽然没有消费者和商户面对面的交易,但从资金的划转到清算,都和传统金融交易并无二致。因此,互联网支付监管,不能离开其金融属性。
国际金融监管向来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无论是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消费者资金安全,还是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的消费者知情权,其着眼点都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市场上某些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所作所为,却很难让消费者放心。据央行范一飞副行长近期在记者会上提供的信息,目前互联网支付行业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还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因此,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是互联网支付的首要责任。
即将成立的网联平台会在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发挥较大的作用。目前,由于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直连银行,既充当收单机构,又充当清算组织,使得外部无法获取实际的消费者和商户的交易信息。因此,通俗地说,备付金的钱应该有多少、到底付了没有,除了互联网支付机构自己心里清楚,别人根本甭想知道。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姓名、生日、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资料,全部被第三方机构收入囊中。新的网联平台成立并逐步替代直连银行的模式后,互联网支付机构重新归位为收单机构,所有支付机构在收单场景里发起的交易都由网联等清算基础设施进行清算。断开了银行直连,交易信息由公共、独立的清算组织处理,互联网支付机构失去了沉淀资金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就无法随意支配消费者的备付金。同时,消费者的各类隐私信息也由独立、公信的清算组织验证和保护,减少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因此,网联平台的成立,与央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相互配合,将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网联平台的成立,也将鼓励互联网支付机构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更广泛的便利,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支付的普惠属性,实现互联网支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网联平台成立并实现后端的统一清算后,互联网支付的互联互通水平以及稳定性和安全性将有进一步提升。同时,支付机构也就从后端银行渠道维护的重负中解脱出来,不用再与几千家银行去一一直连,节省了大量社会资源。支付机构由此就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生态前端,放在对消费者和商户服务的收单业务创新中,交易场景将会进一步拓展,这些对于消费者来说,实实在在的利好。
网联的出现以及备付金集中存管的要求,使得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失去主要收入来源——备付金利息。由于费率远低于国外同行,互联网支付机构可能将这些成本转嫁给商户和消费者。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显然对相关法律原则和支付行业商业模式缺乏一定的了解。首先,备付金作为交易清算过程中的临时资金沉淀,互联网支付机构只是备付金的临时“托管人”而不是“所有人”。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备付金利息并不应该是互联网支付机构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来源。互联网支付机构大多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支付宝就明确提出,客户备付金利息归属仍有二异性,坚决不动这块。其次,支付行业有个共识,就是要在“支付”之外找到其它盈利点,并建立自己的或垂直或细分的生态,单凭支付想盈利很难。因此,如果支付机构失去备付金利息后不把成本转嫁给商户和消费者就无法生存,那么这种机构本身也会被市场淘汰。如果这类支付机构还因此违规违法挪用客户备付金,更应该及时被监管机构取缔。再次,国外同行的费率高,是因为国外同行的传统竞争对手——线下清算组织的费率也高。目前国内的线下清算费率已经远低于国外同行标准,甚至在电子商务平台等民生普惠领域比互联网支付机构的费率还低。因此,单凭与国外同行的简单数据比较就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说服力的。
使命之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要务就是维护金融稳定。比如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实施、系统性重要银行认定,共同的关注点都在维护金融稳定。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透明化。
然而,目前国内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却走了一条交易不透明的道路。在前文提到的直连银行模式下,互联网支付机构将以此跨行支付拆解为两次行内转账,直接隐去了交易的本质,信息流和资金流都不在监管之下。无论是从反洗钱的角度,还是从影子银行的角度,都给金融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因此,网联平台的成立,会将所有交易信息都暴露在央行的监管之下,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稳定,并且为货币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数据支持。
有专家学者担心网联平台的垄断问题。从业务实质而言,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银联、网联、以及其它清算组织从事的都是清算业务。无论是走银联,还是走网联,亦或是走未来获得清算业务资格的其它组织,都可以实现交易的清算需求。因此,要求互联网支付机构通过有清算业务资质的组织进行清算,保证交易透明,并不是一种行政干预的垄断行为,因为服务的提供者并不唯一。实施上,网联平台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和银联以及其它清算组织一起参与清算业务市场,符合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这一国内外通行的趋势,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发展。
使命之三:促进行业竞合发展
和其它行业监管一样,国际金融监管也重视对于市场秩序的监管。保持和促进互联网支付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互联网支付监管的重要目标。清算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在互联网支付市场中占用极其重要的地位。
银联与微信支付的此次合作,不涉及发卡侧快捷支付业务,只针对将商业银行在收单侧对财付通条码支付的受理业务纳入银联网络,符合监管规定。
中国银联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正式开展微信支付条码支付业务合作。公告内容显示,银联与微信支付已完成系统对接、联调测试和生产验证,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就绪。即日起,中国银联面向收单机构提供微信支付条码支付业务接入测试服务,各收单机构可登陆银联开放平台获取相关文档,根据中国银联和微信支付的指引分批接入。
这次合作被业内看作“断直连”任务的一次实质性落地。而随着财付通与银联合作意向的敲定,支付宝未来的合作路径也备受瞩目。
银联方面解释称,条码支付直连包括“发卡侧直连”和“收单侧直连”。其中发卡侧直连指快捷支付业务;收单侧直连是指目前商业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直连方式为条码支付机构拓展商户、并为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机构收单服务。
“银联与微信支付的此次合作,不涉及发卡侧快捷支付业务,只针对将商业银行在收单侧对财付通条码支付的受理业务纳入银联网络,符合监管规定。”银联方面人士表示。
收单侧方案设计原则
接近银联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详解合作后的交易流程,今后来自财付通的交易清算模式将变为“商户-收单机构-银联-支付宝/财付通 (下文简称“A/T”)-银联或网联-发卡行”,目前解决的仍然只是收单侧断直连的问题,而发卡侧,网联和银联此前都有系统布局,主要取决于市场机构如何选择。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目前A/T已占据移动支付市场九成以上的份额,从其市场定位和当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A/T机构不太可能回归到一个完全的自发码自收单的普通收单机构的状态。“如果A/T回归到一个纯收单的身份,就只能借助一些直营的地推机构去帮助其实现商户拓展,比如美味不用等、二维火以及支付宝的口碑等等,但是这样效率会低很多。因为市场有相当一部分优质商户是牢牢把握在一些收单机构的手中的,包括收单机构也包括收单银行。这些收单机构除了地推,也会为商户提供一些资金清结算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A/T想要维持目前的市场发展规模,某些程度而言也必须要借助这些收单机构的力量。”上述接近银联人士表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因为A/T所把握的海量用户,市场上的收单机构也有与其合作的强烈意愿。但如果这些收单机构的身份从收单退化到纯市场拓展的角色,就只能以地推、贴码和上送商户信息这类的形式参与到产业链中,资金流与他们无关,收单牌照也就没有意义,对于一些规模体量较大的强势收单机构可能就彻底失去了参与热情。”
与此同时,上述接近银联人士进一步补充认为,就算A/T回归收单角色,也只是解决了其“资金二清”的问题,不代表不会存在“信息二清”的违规可能。
所谓“信息二清”,指的是收单机构为控制风险,主动要求将风险识别、商户走访等控制环节交由外包机构承担。外包机构以电子形式批量传递并保留的商户交易信息,甄别上送用户的发卡行行号,卡号、交易时间、交易类型,交易金额,POS终端信息等核心数据,本身就违反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关于“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的规定。以风险控制为名,介入收单业务的核心数据环节,“信息二清”存在信息数据截留、转卖、丢失或篡改的风险,上送数据也并不严格执行“T+1”的刚性制度。“所以要彻底解决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的问题,在收单侧嵌入一个清算环节,我们认为是很有必要的。而296号文的文件精神中,对A/T这样的机构建立了一个新的定位,叫条码支付发码方即条码服务商。让这种模式的合规性有了依据。”
而相较于此前银行系清算中心、深金结和农信银等机构的“透传”模式,银联人士称,该方案设计将坚持三个底线:“首先,所有资金划付的动作原则上都通过央行大小额系统完成;其次,一定要保证对下游收单机构按时足额的付款,保证清算效率,更加要避免在清算环节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况;第三是建立清晰的对账机制。”
“断直连”大限将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4月1日条码支付规范的落地,“断直连”也将临大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文件要求,支付机构需断开涉及跨法人机构间的直连处理条码支付业务,迁移到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
经济观察报从多家支付机构处了解到,近来网联也正密集传达切量提速的要求。
近日,网联方面披露数据称,自去年6月30日正式启动切量以来,截至今年3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简称“网联平台”)自2017年6月30日启动切量以来,累计资金交易转接清算笔数成功突破100亿笔。接入并启动迁移340余家银行以及100余家支付机构,已累计完成资金交易转接清算100多亿笔,成功交易金额近3万亿元,最高单日交易笔数处理规模超过1亿笔。
“两家清算机构都是央行授予资质的正规军,内部当然也有竞争。”一位接近网联的人士表示,“但现阶段而言,无论是银联还是网联,目前最重要的任务都是协助监管尽快完成‘断直连’的首要任务,将A/T两大机构的支付交易纳入监管清算体系内。在这个问题上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大于竞争的。”
目前来看,银联在清算领域毕竟有十余年的系统建设和市场经验积累,在交易处理速度、资金清算效率等各方面的服务能力现阶段确实略胜一筹,但是网联作为重点扶持建设的线上清算机构,也是清算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角色。
而支付宝、财付通两家支付巨头的清算模式也深刻影响着清算市场的未来格局。如今财付通已在收单侧迈出了一步,支付宝将如何选择还需拭目以待。
但亦有相关业务人士表达了对该模式的犹疑:“发卡侧模式迟迟未见落地,银联和网联都可以接,就会出现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如果A/T在发卡侧选择了网联,那涉及到银联卡的清算业务时网联需不需要支付银联品牌费?这些细节问题目前都无法明确。”
第一,清算平台统一的标准和业务流程有助于行业长远发展
互联网支付机构各自清算,损害了与银行合作的市场秩序。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自创一套体系直连银行,一家互联网支付机构连接几家、几十家甚至过百家银行,不仅接口重复,而且开设多个备付金账户,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新的互联网支付机构不断涌入,也都走上了分头找银行直连之路,既重复建设又问题多多。部分互联网支付机构还以备付金当诱饵,要挟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既压低通道费率,又支付备付金利息,支付通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都存在一定问题。网联作为独立的清算组织,将彻底改变现有支付机构与银行的连接方式,由直联改为间联,把支付机构都拉到同一起跑线,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减少重复建设,降低沟通成本。范一飞副行长明确指出,网联平台的成立,就是为了防止各家支付机构都自建平台系统、各自为战,不能共享、不能互联互通。这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同的技术标准,也会造成风险漏洞。与此同时,新兴的中小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也能依靠网联为大量的普惠金融客户提供公平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因此,统一的清算标准和业务流程理顺了互联网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关系,有助于行业长远发展。
有专家学者只看到了某些个别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成功,就提出支付机构-银行直连模式已经已经非常成熟且风险可控,其实还是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缺乏充分的调研。如果他们有时间深入中小机构了解他们在接入银行时所面临的困难和价格歧视,以及中小银行在接入大型支付机构时所面临的压榨,相信他们会对这种直连模式有不同的看法。
第二,清算平台有利于打破垄断、鼓励竞争
部分互联网支付机构借助其市场优势形成垄断,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目前市场上某些互联网支付机构,利用其账户规模优势、技术积累优势、以及先行生态优势,在银行端不断压低通道价格,形成对其它支付机构的成本优势;在商户端始终维持高费率,甚至对其它支付机构进行排他性的不正当竞争。市场份额排名前两位的支付机构甚至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使市场失去了应有的有序竞争。举例来说,对于排名前列的电子商务平台,某大型支付机构凭借其高达80%的市场占用率,费率一度高达1.2%。后来另一家巨头进入后费率开始松动,逐步下降至0.6%。但即使是这样,由于互联网支付市场仍由两家寡头主导,其费率仍比线下的相关优惠费率要高。这种缺乏有序竞争的情况,抬高了交易成本,对中小商户非常不利。网联作为独立的清算组织,将把支付机构都拉到同一起跑线,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费用。这样,所有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将在相同的清算成本基础上,依靠自己在垂直或细分生态的竞争优势,集中精力服务客户,实现市场有序竞争。这种有序竞争,受益的将不仅是个别商户或消费者,而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平均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
有专家学者建议加大对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市场寡头们的鼓励和支持,并通过行政手段限制以及清退那些容易成为行业风险洼地的机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笔者从未看过单凭寡头就能加强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盈余和全社会效率的案例。目前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市场寡头们,并不是依靠监管的特殊照顾发展起来的。相反,它们更多地是依靠自身的创新获取了市场。因此,监管层要做的鼓励和支持创新,而不是鼓励和支持寡头。笔者支持,对于不达监管标准或是违规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央行应该毫不犹豫地清理整顿。笔者欣喜地看到,到1月份为止,全国清理出239家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部分甚至已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部分违规的互联网支付机构也受到处罚。但是,对于其它守法经营的互联网支付机构,笔者更建议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市场优胜劣汰,而不是单独扶持寡头。
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清算就好比是互联网的基础网络。我们需要有一个标准统一、功能强大的基础网络,才能承载百花齐放的各类应用业务。我们希望,有了网联提供的清算平台,互联网支付机构能够像千千万万互联网应用的开发者那样,更专注地为客户服务。诚然,摆在网联平台面前的挑战,足够吸引全世界的眼球:人们都在关心,网联平台如何能在短时间内统一业务技术标准、搭建技术平台,以经得起各种购物节和红包峰值的考验?不过,按照共建、共有、共享的建设初心,平台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已经在最大程度融合、复用行业领军企业的最佳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