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下称《规划》),指出了2020年之前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目标包括:将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性、可得性与满意度,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其中具体目标指出,2020年以前,将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银行与新型金融机构规划安排
《规划》进一步指出了各类银行机构在2016-2020年期间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其中,政策性银行将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对于农业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规划》指出将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
新时期将继续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将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此外,《规划》还强调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其中包括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此外,还将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对于新时期普惠金融中的各类金融创新,《规划》突出了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新时期将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特点,满足各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根据《规划》,将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将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但《规划》同时强调了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做到服水土、接地气、益大众。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
充分调动、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完善机制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方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开发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拓展农产品期货及期权市场服务范围。完善期货交易机制,为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手段。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
(二)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
积极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提升支付效率。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特点,满足各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有助于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一)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支持有关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区、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制定和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加快建立发展普惠金融基本制度。
在健全完善现有“三农”金融政策基础上,研究论证相关综合性法律制度,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诉求。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积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明确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确立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法律规范。
研究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典当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或机构的定位。加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推动修订证券法,夯实股权众筹的法律基础。
(三)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制定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制定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办法,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权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相关执法权限与责任标准。
六、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根据薄弱领域、特殊群体金融服务需求变化趋势,调整完善管理政策,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
(一)完善货币信贷政策。
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网点建设。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进一步研究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扶持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其在中西部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各类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立足公共财政职能,完善、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市场失灵的领域,遵循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人群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衔接与配合,共筑政策支撑合力。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国情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普惠金融实践活动。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四)强化普惠金融宣传。
加大对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中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
八、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二)开展试点示范。
规划实施应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开展、防范风险。对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加以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试点,推动改革创新,加强实践验证。积极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交流。
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双边、多边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我国普惠金融国际化水平。
(四)实施专项工程。
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五)健全监测评估。
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数字普惠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使用数字金融服务以促进普惠金融的行动。它包括运用数字技术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一系列正规金融服务,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够满足这些群体的需求,并且是以负责任的、成本可负担的方式提供,同时对服务提供商而言是可持续的。
由此来看,“数字普惠金融”并没有解决原来普惠金融的某些概念模糊问题。当前,就战术层面来看,相关地方和机构已经做了大量探索和推进;就战略层面来看,仍需要在理论层面深入探讨和甄别普惠金融的真实内涵和特点,从而避免出现“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现象。
如何精准界定普惠金融的边界
普惠金融探索的界定边界有所不同,也就决定了现实中的商业模式和政策支持是否有差异。这意味着,一方面,如果我们按照惯例特指金融服务于狭义的人群,往往针对的是有特殊金融需求的人群,从全球来看通常是以穷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针对他们的普惠金融创新,更多类似于西医的“精准治疗”问题,通过特定的渠道来为其提供金融资源。数字化只是进一步提升了这种“对症下药”的能力。另一方面,近年来传统金融体系的创新不断加剧,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暴露的弊端也逐渐显现。要解决金融运行中的“短板”与“不足”,数字化可以“大显神通”,可助力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搜寻成本、匹配效率、交易费用、规模经济、风险控制等难题。这样,对于不同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来说,都有可能更好地享受到原来难以触及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就类似于中医的强身健体,随着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完善,原来有一些亚健康也得到有效应对。在金融健康“水涨船高”之下,特定弱势群体也纷纷受益。
由此,当讨论狭义之时,我们关注的是极度贫困、中度贫困和边缘贫困人群;当探讨广义之时,可能还包括非贫困和富裕人群;当然对赤贫人群来说,就不是今日能够应对的了。只有充分厘清这些基础问题,才能有效认识现实中的种种误读与争议。例如,对于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究竟是否属于普惠金融,各界有众多截然不同的观点,造成了思想和认识的混乱。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剖析广义和狭义不同视角的普惠金融,再叠加上“数字化”,从而在不同的基础平台与分析范式里寻找共识。
数字普惠金融仍需面对哪些根本矛盾
数字化金融时代的到来,更加增添了原有普惠金融中某些“纠结”的复杂性。一则普惠金融的需求过去更集中于融资需求,尤其是小额信用贷款。但除此之外,金融功能还有众多方面,如何围绕不同需求做好普惠金融的服务结构设计,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二则普惠金融的优先选项,是解决资金可得性还是资金价格?这其间也有着诸多的矛盾。有时候,所谓“合理的资金价格”是难以判断的,对于某些群体来说,可能需要的普惠金融就是某种程度上的“高利贷”。三则金融交易依赖于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互动,那么,普惠金融在服务二者的过程中,某些情况下是对立的,如投资理财的收益高,其可能给予需求者的资金成本就高,这样的金融利益协调也需要政治经济学层面的思考。四则技术与制度因素对于金融的改变始终纠缠在一起,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与演变,究竟是着眼于技术还是制度动力,这也需要进行适度甄别。
无论如何,数字金融时代为普惠金融带来了更多的“精彩纷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令人“眼花缭乱”的新技术,所带来的以“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新金融创新,本身应该是中性的,并不天然普惠,但在广义和狭义上都是有助于实现普惠的重要手段。
需实现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的多层次
首先,如果就狭义模式来看,包括一是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普惠金融体系的中心;二是微观层面,可能有各种各样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商,能够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三是中观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市场设施和相关支持;四是宏观层面,包括货币当局、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制度与政策保障。
其次,如果就广义模式来看,则金融机构与组织、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市场与要素市场、“软”与“硬”金融基础设施,似乎都可以通过应用数字化金融手段,以更加低成本、高效、风险可控地提供给更多需求者。典型的是在消费金融、大资管、小微企业金融等领域,似乎都有广义的普惠金融创新。例如,对于支付宝的余额宝、投资机构的智能投顾产品,确实是降低了传统金融产品门槛、培育了居民理财意识,那么,这是否算“普惠金融”呢?对此,以前确实存在很多争议。为此,就需要放在广义层面来分析。其基本逻辑是,原有金融服务体系的诸多缺陷,可能通过数字化改造来弥补,从而拓宽金融服务的效率与范围。
“数字化”究竟给普惠金融带来什么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公众都对于金融的意义更加质疑,“银行家”的名声也“江河日下”,这与经济学文献中金融对增长的促进作用,仿佛形成鲜明对比。“好”的金融还是“坏”的金融、可控的金融还是失控的金融,这两对矛盾一直困扰着金融创新与发展。从本质上看,数字化是为了更多地促使金融体现出“好”的一面,并且建立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基础上。从根本上看,数字化改变的是普惠金融功能的“落地”程度,包括投融资、理财、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
当然,数字化普惠金融也需要有一定的边界,现有G20峰会文件中的概念界定,也仍然是原则性、模糊性的定义。当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区块链金融等一轮轮“热炒”轮番上阵后,我们不希望数字普惠金融迎来新的“泡沫”,而应该在适度降温的同时,避免出现新的“运动式大跃进”。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化新技术对于金融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政府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尤其需要避免“好心办坏事”。金融变革需要各方利益协调,并有利于多数人;需要提高效率但并非“越快越好”;需要保障安全但不是恐惧风险。鉴于此,这就需要有效把握好“利益、效率、安全”的三角制约。
着眼于数字普惠金融需求是重要起点
正如前文所述,在合理区分“广义”与“狭义”普惠金融需求的前提下,需要努力进行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需求整合。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一般公众,都应该得到“微型金融超市”的服务,而新技术使得这一趋势成为可能。由于数字化改变了商业模式,也使得原来只能“配额提供”给中高端人群的服务,也可以扩大覆盖面,使更多人享受非碎片化、家庭型、生命周期型的综合金融服务。
同时需注意的是,在数字普惠金融探索中,专业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将成为重中之重。因为,没有得到培育的数字普惠金融需求,不是真实有效的需求。我们知道,互联网时代如何跨越“数字鸿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命题。也就是说,原有的弱势人群由于接触新技术较少、运用数字手段的能力较差,因此在新环境下的福利水平可能相对其他人群拉大。虽然,在现实中也有很多证据表明数字鸿沟并非普遍存在,但可以看到,如果能够更充分地开展数字金融教育,显然能创造更加成熟的普惠金融消费者。
此外,就满足需求而言,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还需直面的是,究竟应着眼“热点”还是“难点”。前者更容易实现国家政策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结合,后者则更加困难。例如在“老少边穷”地区,有时候利用数字普惠金融解决困境,显然面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挑战。还有,在数字普惠金融面向需求的创新路径中,还需区分标准化需求与非标准化需求、全球共性的需求与中国特色的需求,据此为新金融变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土壤。
构建有效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体系
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更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问题,包括可能引致的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必须强调的是,数字普惠金融并非无原则地降低金融门槛和标准,同时需要注意,这会给业和居民带来加杠杆还是减杠杆效果。
进一步看,就短期而言,数字普惠金融应该分为三大供给模式,这与前面G20强调的概念并不一致,因为其更关注可持续的市场化模式。我们认为,一是政府直接支持和发展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体系,这些就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模式,通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一部分成本与风险,间接为特定群体提供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给予的金融服务。二是政府通过补贴、鼓励或引导,促使商业化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能够更加主动地完成普惠金融业务。相比设立政策性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来说,这可能同样是具有效率的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此方面减少行政性、道德性干预,更多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三是为完全商业化的模式创造条件,尤其是支持金融技术创新型的机构,能够在传统金融的“百慕大三角地带”开拓出新的“蓝海业务”。
就长期而言,政府重心应放到“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包括一是“软环境”,如数字普惠金融的法律、政策、组织保障方面;二是数字化、信息化支付清算、信用等重要设施。与此同时,把更多的数字普惠金融创新探索交给市场主导,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和规划指导。
当然,数字普惠金融要实现“供给创造需求”,需要把场景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尤其注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简单地给客户提供小额贷款就万事大吉,而应更关注引导和帮助其利用金融资源,真正改变自身的境遇。
从数字普惠金融到数字共享金融
当我们谈数字普惠金融的时候,更多是想利用一些外在的金融发展变化,来从外部“修饰”已有的“金融大树”上出现的扭曲“枝杈”。而回到共享理念,则更多是着眼于金融内在的“症结”,从外生到内生,实现金融的“共享式”发展。宏观上,解决资源与财富配置的失衡,应对社会分化矛盾;微观上,打造各方共赢的金融生态演化体系。
要实现这样的提升,需从重金融规模到重金融结构与功能,不再靠“数量”而是“质量”说话;要实现技术与制度的双轮驱动;要保证专业化,不能人人做金融、全民做金融,避免把普惠等同于金融无原则地被“滥用”;要更加强调金融伦理与新型金融文化,改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土壤”,防止出现更多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要把握合理的监管容忍度,实现穿透式、底线监管,从微观到宏观都要对监管成本与效果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达到最优的效果。
所谓数字共享金融,其实更加强调大家可能都忽视的一个问题,即众多的难点。其实根源都在金融之外,远非数字普惠金融“单兵作战”能够解决的。从战术方法上看,不能因为形式化、政绩化的“折腾”,而使得弱势人群的境遇受损;也不应打着普惠金融的幌子,而肆无忌惮地鼓励对“长尾人群”进行“割草”。从战略保障上,既需要来自财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要素配套。更需要看到,无论基于狭义还是广义的普惠金融,真正构建共享共赢的经济金融发展模式,保障个体享受金融的平等机会、条件与权利,其实比“扶贫式”、“施舍式”、“被动式”金融支持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