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对风险的监管上。管理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防止垄断和虚假行为,增强竞争机制,保护期货合约买卖,审查期货交易的合法性,为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健康环境。
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 制度机制的建设。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核定各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章,制定并审核新合约上市的合理性;加强对股指期货使用者的监管;规定代理机构的最低资本限额和交易商的交易规模限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约束机制。
②与正式的依法监管相配合。运用口头指示或颁布指导性文件等方式告诫使用者由于存在潜在风险而应如何行事,以达成一种默契与合作,保证外部监管向内部风险管理转化。
③遇突发危机,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要有“预案”以应紧急所需,避免事态扩大造成市场动荡。
④改革现行会计制度,增加股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以便交易和监管人员能及时准确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暴露情况。
⑤ 惩治、处罚违规行为。
⑥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且与国际组织合作。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的国际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