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外200多年的证券历史,能够涉足这个领域的人员或机构,一是能调动大M的资金,二是能左右股市的信息。
第一类人是股票发行公司的高层人员。尽管各国的证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不得炒作本公司的股票,但实际上是极难控制的。他们可以在本公司循规蹈矩,但是他们也能通过各种渠道来进行炒作,因为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本公司股票的重大利多或利空的消息,采取制造真真假假,半真半假的消息,延迟发布消息,先行压低股价或拉高出货,或预先进行期权交易等等的手法,达到获取暴利之目的。
第二类人是传媒行业的人员。由于他们直接掌握了报刊、电台、电视台和专门的股票热线节目,由于他们有专业知识,说起来娓娓动听,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而大多数股市的中小投资者也惟他们的马首是瞻,甚至到了迷信的程度。这些人中,难免会有少数人利用自己这个优势进行操纵股市。
第三类人是包括券商在内的机构人户,他们与各个部门,股票发行公司和传媒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第四类人是自己不直接参与股市的操作,只提供资金赚取利润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