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现状。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在我国,股票市场仍属于典型的单边市,想取得收益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高价卖出。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后,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可向指定证券公司融资,放大操作规模,扩大盈利。而当股票下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该股,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再买入该股票还给证券公司,从中获取差额,实现在跌势中盈利。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正面影响
1.强化价值投资理念,提升大盘蓝筹股投资地位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融资融券试点操作细则》为例,该《细则》明确规定,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如果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上交所上交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上交所实行特别处理;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如上条件的,基本都是以沪深300为代表的蓝筹权重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大盘蓝筹股的投资地位日益突出,强化了价值投资的理念。
2.可为投资者融资,给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
有专家预计,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各市场都会对融资的比例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融资融券的实行会给市场带来新增资金,大大活跃交易,增加市场交易量,增加经纪业务收入总量,提升证券公司的收益。
3.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我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呈现出垃圾股在融券卖出的打压下,回归自身应有价值,绩优成长股在融资买入的推动中,体现物有所值的景象。
4.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效应夸大收益,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传统盈利模式是股市先买后卖,无期货,无信用交易,盈利只能是在股市不断上涨或是个股的持续上涨中获利,盈利方式单一;而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不管市场涨落个股涨跌,只要投资者预测对走向,上涨下跌均可获利,而且还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扩大盈利。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1.融资融券的助涨助跌可能加剧市场的投机气氛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可能是双刃剑,对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盈利,但如果买卖方向错误,也可能放大亏损;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盈利来源,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也会承担较大的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放大市场证券供求、活跃市场交易,但如果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即标的证券流通量小、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
2.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如果控制不力,将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危机。融券也会带来券商的流动性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在目前的融资融券模式中,由于采用额度管理,借给客户的资金不到平仓线不能平仓,而一旦券商出现突发性风险,例如恶性包销等,有可能导致券商的流通性风险;券商对客户融资的流通性风险同样存在,一旦市场出现连续暴跌,平仓出现困难,券商就可能面临损失。如果客户所用担保证券持续下跌到跌停板,券商的流通性风险就会显现。
3.融资融券降低金融安全系数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之后,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矛盾使中国进行“融资融券”信用交易小心谨慎,在参与主体、保证金比率、标的证券等诸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标准限制。但融资融券的交易制度一旦确立,在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之后,融资融券就会在保证金比率、标的证券等方面有所放开,市场原有的投机性土壤会使信用交易的种子生根发芽,产生杠杆效应,从而降低金融安全系数。
(三)融资融券交易有利影响
1.融资融券交易完善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和市场的稳定。
在证券市场和资产定价的讨论中,传统金融理论一般将证券交易制度视为外生变量,忽略了证券交易制度在市场运行及资产定价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而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则认为,规则、技术、信息、参与者和工具共同组成了市场微观结构。证券信用交易作为证券交易制度的一部分,对于证券市场价格及其变动方式有着直接的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完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有着重要的作用。以股票市场为例,中国股票市场曾一度缺乏做空机制,导致投资者盈利的唯一方式就是“做多”,使得中国股市总是处于高系统性风险的“单边”行情之中。融资融券制度弥补这一缺陷,为市场引入了卖空机制。卖空机制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放大的交易及价格竞争将会提高股票定价的有效性。由于其反映了投资者预期,从而使价格所反映的信息更加充分。此外,卖空机制下,空头会花费时间、精力寻找那些股价高估的股票,从而加大了监督力度,促使股价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基本面。这使卖空机制产生了一种“价格发现”功能,从而完善了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2.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1)融资融券制度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市场流动性是衡量一个市场功能是否健全、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之一,而且流动性本身是有价值的,即所谓流动性溢价。在流动性好的市场上,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大量买进或卖出某种需要的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交易,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这就在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即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证券交易的深度,使投资者在现行股价附近就可以完成证券交易,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根据投资组合原理,一个充分分散化的投资组合将规避掉所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但它无法化解系统性风险。而在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时,投资者预计股市将上升,就会提前购买股票,增加市场需求,从而托住股价的跌势;而当价格的上涨过分偏离其投资价值时,空头就会寻找时机对冲平仓,增大股票的供应,使其不至于过热。正是由于多空双方不断地寻求市场价差套利,使市场趋向帕累托均衡,市场本身便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功能,能够抑制股市的暴涨暴跌。这无疑增强了股市的稳定性,降低了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3.融资融券交易沟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
长期以来,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割裂的,金融中介不能同时直接参与两个市场,利率变动不能及时地反映出市场内部的供求情况,资产组合的变动也相对缓慢,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递速度,导致市场利率信号的失真,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和规模不断扩大,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其自有资金及证券将不足以支持业务的发展,必存在如何满足证券公司再融资再融券需求的问题,从而会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由此,借助于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资金联系,打破了两个市场之间的割裂状态,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
4.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利益,为金融创新提供示范。
(1)对投资者而言,增加了盈利空间,满足了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融资融券交易使投资者手中掌握的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不再成为制约交易规模的重要因素,使预期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既可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通过“股票持仓+融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进而提高投资者抵抗股市中短期波动风险的能力。
(2)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拓宽了盈利渠道,有利于推进券商产品创新模式多元化转型。从其收入渠道来看,融资融券交易能增加利息收入、佣金收入与中间业务收入。从业务开展来看,有望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此外,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行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3)融资融券制度有利于监管有效性的提高。过去,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特别是某些利益集团,选择了逼迫政府出利好来推动股市上涨的行为。这样,正常市场中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就演变成投资者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政府监管部门面临丧失政策独立性的危险。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有了做空机制,监管部门就可以跳出政策博弈的泥沼,让空方去对抗“居心叵测”的多方,而自己可以去专心地制定并实施更加有利于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融资融券交易不利影响
1.融资融券的推出将会加剧证券行业竞争和分化,进一步提升经纪业务集中度,会带来一定的垄断与低效。
在当前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下,融资融券业务只有经过资格审批和方案审批才能合法推进,而资金实力雄厚的创新类券商将有望率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这势必会造成大部分的利润空间只能由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优质券商独断享有的垄断局面,使得未来创新业务的利润将进一步向具有融资渠道、创新能力和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券商集中,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刺激了那些尚未获得资格的小证券机构通过操纵市场的方式谋求非法收益的欲望,增加资本市场的动荡。
2.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分析。
(1)融资融券交易存在信用违约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由于证券价格变动,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资产损失。在融券交易中,存在投资者对于市场行情预期失误的情况,一旦证券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违约可能。
(2)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助涨助跌”风险。
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信用交易和卖空机制具有强烈的助涨助跌性,使一些投机者更容易操纵股价,加大股市价格的波动幅度,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既放大资金也放大风险。证券信用交易扩张了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证券信用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融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3)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强制平仓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除了普通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托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行平仓。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继续追索,这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来说都是一种风险。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内幕交易风险。
虽然目前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大都是基本面优良的大盘蓝筹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不容易被操纵,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个股多数都是大小非压力极大的大盘权重股,对于资金规模庞大的大机构操作有利。一旦券商与融资融券者联手,必然加重投机氛围,同时将普通投资人扫地出门。这种监管漏洞下的内幕交易很有可能给刚刚推出的融资融券市场带来风险。
二、促进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从创新完善层面分析
1.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与试点。
我国推出的融券业务并不等同于美国等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卖空交易机制。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其基础是做市商制度,是指投资者如预期未来某证券价格会下跌,则在手中没有此证券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卖出交易,对手方是此证券的做市商,所有卖空者的对手方是唯一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投资者和做市商两方参与。而我国的融券业务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股票的“融出”方是券商,股票的买卖方是普通投资者,整个交易过程有三方参与。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由于做市商制度具有抑制股价操纵、解决可能存在的流动性不足以及创造券商新的盈利模式等优点,一些学者建议在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在竞价制度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如何平衡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证券法规制定难题以及如何设计与做市商制度实施相适应的、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手段为技术支持的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技术难题。另外,如何大力培养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证券市场也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应该采取逐步试点的方式进行。
2.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不对称信息是影响金融资产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根本问题就是要解决证券价格形成过程中在信息披露、信息传输、信息解读以及信息反馈各个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得以不断提高的起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我国特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信息系统成本、交易规模特征等因素,顺应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设计。
3.我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是因为证券、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引发了为确保券商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借贷(券)的担保关系,也因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物权之争。目前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条例》和《管理办法》,这两者虽然对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有必要尽快建立及完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制度。
(二)从风险防范角度分析
1.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以有效应对市场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中的法律风险、体制风险和信用风险普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应该组成强大的业务监管方阵,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监督作用,控制各项风险,维护市场正常发展。
2.券商应增强自身业务实力,并相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更好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高门槛使得只有综合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才能参与该业务,这就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券商努力改善自身条件,以尽快达到开展业务的标准,这样才能在竞争中避免优质客户的流失。
3.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证券市场信息,坚持理性投资的态度,以更好应对市场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新业务,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买卖前,必须先关注融资融券的各项规定。同时也要选择那些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证券公司,尽量避免那些为了盈利而承诺很多优惠条件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该项业务,不能只想收益不考虑失败,一定要先设计好自己的止损方式。
4.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在抓住市场机遇的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工作。
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参加融资融券业务,抓住市场机会,优化自身资产结构,解决由于大量闲置资金存在带来的压力,为自身寻找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评估和管理手段,加强证券抵押融资前审查力度,做好融资后监控工作,处理好每一笔融资融券业务,避免损失。商业银行内部还需要培养大量的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市场规律,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