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与融资融券的资格
关于融资融券参与主体的资格,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则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而对客户的资格限制来说,美国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对客户资格的规范仅限于资金和程序层面。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以纽约交易所为例,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要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井签订三项协定:即签订《融通协定》,载明融通资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间的计算方式:签订《质押协定》,载明投资者同意将其买进的有价证券作为资金融通的质押标的:签订《同意出借协定》,同意将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借给证券公司作为融券卖空之用。在日本,一般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以上的证券
公司就可以进行信用交易。而客户方面,日本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 第户呼续井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以进行信用交易。口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经理严格核实审查后,由客户在 资《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新用户交易账户的手续。由于开户资格和审查严谨,所以多为证券公司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顾客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我国在试点阶段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属创新类证券公司、内控体制建全、公司管理层没有道纪违规行为,最近6个月净资本在12亿元以上、已经完成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有业务的专业人才和系统设备。在客户资格方面,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客户必须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6个月以上,并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证券投资经验。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人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在具体实施方面,各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要求有所不同。总休看来,多数券商的客户准入门槛都在资产50万元、开户时间I年半以上。客户是否能够获得的融资授信额度,要依据三个要素来确定,即“专家打分+数量化评分+融资融券费率"。在客户准入方面,有些证券公司对客户实施资质证书管理。符合要求的客户,还需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现场培训,获得客户资质证书之后,方可从事交易。同时,公司内部实行“保荐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