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的区别
1.融券交易不等于卖空交易
国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机制是指投资者如果预期未来证券价格将会下跌,在手中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进行卖出交易,而后再借入相关证券。融券交易则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
2.尚未建立卖空交易机制
一般意义上的卖空行为,必须得到交易机制的允许。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场上存在的卖空交易机制,即使推出融资融券后,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交易机制。例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从事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
我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抵押、缴纳-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 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也就是说,融券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空”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我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3.制度建议显著区别于卖空
具体来说,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在没有真实股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出交易。
我国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抵押、缴纳-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 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也就是说,融券交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卖空特征,但因抵押担保机制的存在,事实上类似于信贷行为,与一般意义的“卖51/196不可同日而语,也不意味着我国建立起卖空交易机制。
3.制度建议显著区别于卖空
具体来说,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设计中,对担保品、标的证券范围和交易杠杆比例均有严格规定,均显著区别于一般理解的卖空制度。首先,担保品包括部分可流通证券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债券等资产,计算担保品价值时,需参照定的折算率。就融券业务而言,可进行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非常小,基本限制在指数成分股以内。另外,在交易杠杆比例方面,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已经确立了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要求,同时,随着股票价格的波动,投资者还要满足维持保证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需追加保证金。
其次,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还要承担利息,对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约束。上述制度设计, 均对交易杠杆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间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杆比例可能不到一倍。
再次,在对试点券商资质进行评估时,监管部[重点关注了券商的净资本指标,这意味着试点券商的资金较为充裕,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融资需求。
最后,由于在转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许券商以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不允许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许券商娜用客户证券,因此,可用于融券的证券数量很少,客观上限制了融券业务的规模。
4.融券做空报价须高于前日价格
为了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则,首先,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另外,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时,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以限制投资者利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
其次,交易所可以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时,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担保品折算率。
再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
最后,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5%时,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