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
我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釉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因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并删除了关于买空卖空的禁止性规定,为开展融资融券打下基础。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由资质优良的证券公司和客户组成,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融券时,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给客户提供授信。
这意味着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不能从其他机构融通资金和证券,限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规模,这是和国际做法最显著的区别。不过,国内对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的“先试点、再推开”的策略,为以后的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预留了空间。中国大陆融资融券模式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