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信也科技CEO章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监管层在方向上对互联网贷款行业和助贷行业是持宽容、支持的态度,促进商业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优势互补,提高效率,健康发展,对助贷行业整体利大于弊。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了多项举措,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通过优势互补、提高效率的方式规范的业务合作,虽然经过了一轮洗牌,留下的助贷公司已经是经过了一波筛选,但仍存在层次不齐的情况。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让各家商业银行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目标客群等方面对助贷机构进行准入前的全面评估,规范助贷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对于互联网贷款行业的良性、有序、持续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章峰如是分析道。
另在网贷授信额度上,《办法》规定的网贷授信额度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均为不超过20万元。不过“正式版本”中还添加了一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章峰则提到,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
对于助贷机构而言,合作的一大持牌机构主体则是中小银行,此前中小银行跨区展业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在跨区展业方面并未一刀切,而是进行了灵活调整。比如,《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章峰指出,《办法》明确了若地方银行在所在地有分支机构,即不属于跨区域经营的范畴,这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合作范围。而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可以理解监管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自身风控能力的基础之上,可以与助贷机构等展开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给予了助贷和联合贷业务未来发展空间的遐想。
下一步,助贷机构又该如何发展?章峰表示,未来助贷机构应积极拥抱高标准的合规要求,保护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加强科技输出。在行业格局上,他认为,未来商业银行对助贷机构会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管理,助贷行业也将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