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无处不在,有商品、有需求就会形成市场。而采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构成这一特殊商品交易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总和就是采矿权市场。
1)采矿权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采矿权一般交易额度大,初期建设资金投入多,回收期长,交易多样,涉及的主体复杂,与之有关联的专业技术要求也高,如地质勘查、储量评估、资金筹措、法律援助、资产评估、拍卖等。所以在采矿权市场交易中,主要参与者除了采矿权转让方、采矿权受让方、政府、银行之外,还要借助采矿权中介机构为其在出让和转让过程中提供各种技术和咨询服务,才能实现采矿权交易的实现。采矿权中介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储量认定机构等。
2)采矿权市场结构
采矿权市场是围绕采矿权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按照矿业权流转的方向和对象,采矿权市场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所有者都是国家。
下面介绍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的特点:
①采矿权一级(出让)市场
一级(出让)市场是国家垄断,由国务院主管矿业的机构以及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将采矿权通过审批、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符合资质的采矿权申请人。实行有偿取得之前,矿业权都是由国家出资、勘查而形成的,但随着矿业权制度的建立,市场的形成,这种形式被改变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再加上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恶意竞争、流标等现象。因而在一级市场中有一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划拨”和“行政许可审批”的方式,一部分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机制出让,现已形成的采矿权市场中“划拨”和“行政审批”的占主要部分。新授予的采矿权必须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机制出让。一级市场的完善也影响到二级市场能否活跃,因此,健全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采矿权市场,加大监管力量,减少腐败、清水包、流标等现象,是很重要的。
②采矿权二级(转让)市场
采矿权二级(转让)市场转让是指旧矿主易位、新矿主接手,将权利转移的行为。在采矿权二级市场中,转让行为包括出售、抵押、合资合作、融资上市等。采矿权转让人和采矿权受让人之间转移采矿权构成采矿权的二级市场。采矿权二级市场是在采矿权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两者相互影响。因此,要培育、建立、激活矿业权二级市场,关键在于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运作是否规范和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