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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与私募基金有何关系?债转股存在什么问题?

2018-09-22 16:57:45  来源:债转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17分钟的时间

债转股与私募基金有何关系?债转股存在什么问题?

时间:2018-09-22 16:57:45  来源: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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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转股”是指将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为股权关系,以化解企业债务。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非常明确:为降低企业杠杆,帮助借债过多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企降低债务水平,而不是为了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了解一下债转股与私募基金之间的关系:

一、债转股对私募基金的负面影响

1、募集资金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目前私募基金募集难已经几乎成为共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增加,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截止2018年7月10日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68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14188家,其他私募投资管理人755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投资者越来越谨慎的背景下,为债转股设立的私募基金又加入到私募基金募集的竞争中,且债转股私募基金量级较一般中小私募基金又大,进而加剧了私募基金的募集竞争和难度。

2、中小私募基金投资参与债转股难度增大。

根据《办法》规定,银行债权转股权一般转让给银行为股东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资源获取具有优先性和便利性。普通的中小私募基金较难直接参与银行债权转股权业务。虽然可以间接的受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但相关企业已经经过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轮选择再次处置后,属于不能或不适宜债转股的企业。

3、债转股资金需求量大中小私募基金难以接受。

一般用来做债转股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成本高,中小私募基金由于资金募集能力较小,单只私募基金通常无法满足债转股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

4、对私募基金规模要求高。

债转股对象企业通常体量大,对私募基金要求较高,往往选择国有私募基金和大型民营私募基金,因此中小私募基金参与机会减少。

虽然债转股对私募基金有些许的负面影响,但私募基金在债转股中却作用极大,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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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基金正在债转股中发挥更大作用。

日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联合印发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下称《要点》)提出,“积极拓宽实施机构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私募资管产品、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意味着,更多金融机构有望通过发起、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开展债转股。一些国有大行在债转股的私募领域已经有所胎动,而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要点》或鼓励更多机构发起设立私募机构开展债转股业务。业内人士指出,以私募基金的风险共担方式开展债转股,有助于预防债转股异化为“假股真债”,进而导致企业杠杆率不降反升;而在私募基金的债转股运作中,股债属性结合等结构或被纳入考虑,同时如何在转股后赋予基金资产更好的流动性,也是其能否有效吸引外部资本参与债转股的关键。

工行农行“捷足先登”

部分国有大行已经在债转股私募基金领域“捷足先登”。

例如日前工商银行旗下的债转股私募机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私募备案程序,不过截至8月3日该公司并未发行基金产品,此外中基协系统还提示执行董事郑卫东,董事长朱晓平及高管笪戟目前无基金从业资格。

与工商银行不同,农业银行旗下债转股机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农银资产)则通过成立子公司——“农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农银资本)”的形式开展私募基金债转股业务。

工商资料显示,农银资本成立于今年8月6日,注册资本5亿元,不过目前该机构尚未在中基协私募系统中公示为私募管理人。

“四大行的债转股公司都是去年设立的,工行是直接用了一级子公司,而农银资本作为农行的二级子公司8月6日才成立,那么从准备材料到提交,再到复核、公示,必然要有一个过程。”8月13日,一位接近中基协的私募人士指出。不过调查发现,作为农行一级子公司的农银资产已经通过“合伙基金”的形式开展部分债转股业务,例如其旗下设立“农银高投(湖北)债转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农银高投)”,农银资产在其中占比高达74%。

农银高投这只合伙基金并未出现在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系统中,而其工商信息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是武汉高投睿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高投睿合)。值得一提的是,高投睿合是一家已在中基协登记公示的私募机构,但日前却因“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而被中基协标注为“异常机构”。8月13日,一位接近农银资产人士指出,农银资产在对外投资上更接近于LP角色,而未来债转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将更多由农银资本扮演。“这些业务上农银资产并没有做管理人,更多是以LP的身份出现,有的因为合伙人少所以形式更接近于合伙公司,而不是合伙基金。”上述接近农银资产的私募人士透露,“但成立农银资本后,未来则有可能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开展债转股操作。”

业内人士认为,《要点》对私募基金方式的明确,或将吸引更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信贷资产、债权资产持有机构通过发起私募基金进行债转股,而这也将带来私募市场的进一步壮大。

盘活路径待解

方向虽然明确,但路径仍然待解。

业内人士认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私募基金方式债转股的意义一方面在于防止会计操作上的“假股真债”,进而造成企业杠杆率的未降反升;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吸引外部资金,参与相关债务方的转股重组

“私募基金的意义在于募资,能够更快、更有效、成本更低的募集外部资金参与债转股。”上海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在特定债权上的风险集中度,同时也能够吸引多元化股东、链接外部资源,促使债务企业的转型重生。”

然而,亦有银行人士指出,吸引外部资金参与债转股基金并非“易事”。

“银行债权本身就是没有流动性的,而债转股后流动性会更弱,因为权益资产依赖分红实现回报,不像债权可以到期变现。”8月13日,一家国有大行深圳分行前负责人表示,“除非是拟上市的优质企业,否则很难有外部资金肯入场,因为资本都是逐利的。”在该负责人看来,要吸引外部资金要在债转股私募基金的结构安排和流动性等环节提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首先债权直接转股是有道德风险的,可以参考可转债的结构,引入换股期、换股价等结构化设计,这样一方面降低参与机构的风险,同样能够强化债务人的道德约束。“该人士同时指出,可考虑为债转股基金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机制,吸引更多资金进入。

“流动性机制也是有必要的,比如在一些交易市场提供债转股基金份额的质押、流转等业务。”前述人士表示,“不过流动性机制也只是中短期的吸引方式,就底层资产而言,债转股的标的企业仍然应当是出现负债率过高或流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重组来获得重新发展乃至上市可能性的企业,这样才能够让债转股基金吸引到更多的市场化资金。”

三、债转股中私募基金的机会

1、实施方式多样

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

(1)股债方面,可以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方案;

(2)实施条件方面,可以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3)可以以股抵债方式实施债转股,也可以发股还债方式实施债转股。

2、募集资金来源广泛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3、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1)通过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取债转股收益。《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均可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因此各类企业包括境外法人机构均有机会通过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取利润和收益。

(2)直接投资债转股业务。符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根据《办法》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设立的附属机构投资到债转股业务中通过删选项目通过债转股获得收益,对投资者而言多了更多投资选择;

4、转股债权范围广

转股债权范围包括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5、债权质量分级类型不限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6、债转股股权可以为优先股

《办法》规定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四、债转股存在问题

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

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

2、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此为近喜,也有远忧。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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