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随着监管的不断收紧以及投资者尽职调牵工作的不断细化,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审计变得越发重要。投资者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往往都要求基金经理出具经会计师审计的审扩报告。而审计工作往往是每年才进行一次,现在越来越多的在岸基金都计入行政管理人进行估值、业绩记录以及份额登记工作。在无需应对第三方: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基金经理通过银行或者主经纪人提供的各种记录也能满足基本的数据需求。但是投资者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求的数据则更为详细,并且投资者往往需要数据经过第三方的审核,此时基金经理便要借助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服务来满足第三方的数据需求。行政管理人的引入必会增加管理人的成本,但是行政管理人的引入对于基金的募集却有助益。总体来说,行政管理人的引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
基金经理通常需要行政管理人按月度提供以下服务:账务记录、投资组合的定价及估值、基金资金流入及流出的记录。同时,行政管理人也会协助基金经理进行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计算及记录。
可以把行政管理人想象成基金经理外设的一个运营部门。这个部门会负责记录总分类账,保存账务凭证,为资产组合定价提供客观数据来源,并核实记录。同时行政管理人也会协助基金经理按照《美国爱国者法案》进行诸如反洗钱等合规性质的工作。各种运营以及行政事务无论对于哪种体量的基金经理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工作,而行政管理人的引人则可以帮助分担基金经理的各项工作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体验。行政管理人也会协助基金经理出具各种财务、税务以及合规性报告,这些工作都会使得基金的营运更为顺畅和高效。
也有许多基金经理认为行政管理人是毫无必要的,这些基金经理认为自己可以完成行政管理人的工作。然而现实情况是,上述行政管理的基金经理往往被各种复杂繁琐的运营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同时,基金经理雇用内部会计人员和有充足经验及能力的首席财务官也是一项极其耗费成本的事情。
通过引入行政管理人这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基金经理则相当于聘请了众多拥有丰富基金运营经验的员工,通过较低的固定成本使用了先进的软、硬件设施,并且自身的行为也会受到行政管理人的良好监督。正确及时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职能,并且保证基金经理的各项行为都合法合规是行政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同时通过行政管理人代为履行上述职责对于基金经理来说也更为经济划算。按照通常的经验引人行政管理人比基金经理自建相关部门的成本会更为低廉且高效。
管理提供各项服务的收费通常以一定的费率按照基金的规模进行月度计提。不同的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服务类型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可以划分为“简单估值服务”以及“全方位运营服务”这两种类型的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管理人承担职责的多少。考虑到潜在责任,大型的行政管理人往往只提供全方位的运营服务。
虽然基金经理也承担客户服务、运营、财务等责任但行政管理人承担了大量的相关工作。而在诸如反洗钱、客户调查等合规性工作方面,行政管理人会为基金经理提供很大帮助,这也是行政管理人工作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当新的法规实施的时候,行政管理人也会保证基金经理的各项工作能够跟得上法规的要求,此时基金经理应该对于其选择引人行政管理人而感到庆幸。
当然行政管理人也并非百利而无一害。引入行政管理人来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虽然可以减少基金经理在人员及软、硬件设施上的投入,但是也会增加基金的日常开支及费用(支付给行政管理人的费用)。引入第三方行政管理人能够使得基金经理得到那些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以及先进的软、硬件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而这些通过基金经理进行自建则会过于昂贵。有时行政管理人还会雇用一些极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为其所服务的基金经理提供各项帮助,这些专业人士的人力成本对于大量的单一基金经理叹言可能都是过于昂贵而难以承担的。
引入行政管理人所带来的费用节约元疑会使投资者获益,同时基金经理的行为有了行政管理人的监督也会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而基金管理人为了迎合投资者以促进基金的募集工作,便乐于使用行政管理人的服务。
对于在岸基金经理来说,是否使用行政管理人的服务是自由的,而离岸基金在这一问题上则别无选择。基金经理不能直接运营管理离岸基金,只能通过分层顾问协议的方式间接管理,因此其必须引入行政管理人。
离岸基金通常都有独立的董事会,该董事会有权决定谁来负责基金的运营以及投资管理。正如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更换麦哲伦基金(Magellan)的管理人富达国际(Fidelity)一样,对冲基金的投资者也有权更换基金的管理人。这一点对于许多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是难以置信的。
如果基金经理想对这个问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可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虽然基金经理的确有可能对自己一手建立起来的对冲基金失去管控,但是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整个行业内有太多的限制导致这种事情不会频繁发生。然而,正由于离岸基金的基金经理的确有被更换的可能性,行政管理人在离岸基金中的地位便显得更为重要,成为离岸基金连续运营的重要保障。正如本书第三章所述,离岸基金通常以公司制形式设立于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以及开曼群岛等地。上述离岸基金的投资者不仅包括美国以外的居民,也包括美国国内的免税投资主体(如养老金、教会信托、慈善基金等)。由于UBTI的相关税收规定,上述投资主体往往需要通过投资离岸基金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离岸基金与在岸基金在行政管理人的职责方面差异并不大,主要都包括资产定价、估值、基金运营文件保存等工作。离岸基金的发起人常常会召集董事会讨论基金的重要事项。虽然董事会通常由发起人来召集,但是却独立于发起人进行决策,并对基金拥有高于发起人的权限。董事会也要与行政管理人保持紧密沟通,以保证基金的一切工作都按照章程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