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因无须合并报表,所以不必以对外的销售作为最终的销售实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而对于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来说,则是应付账款和存货的增加。总体而言,并未对外实现销售,但上市公司自身已合法地实现了销售。这种制造利润的手段很难持续,而且应收账款的潜在坏账损失风险较大。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及格线,公司会在报告日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发送日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
(2)不同控股程度子公司间的销售安排。
在同时拥有儿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在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之间分配订单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如果上市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损益;反之,则是将订单大部分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损益;反之,则是将订单大部分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收益因此增加。该手段也常被上市公司用来规避税收。
(3)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
上市公司如采购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用于再销售,则其溢价需合并抵消,因而对合并报表的盈利无贡献。但如果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则一方面,该类交易无须披露;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采购后形成固定资产,则子公司的销售可确认实现。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而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虽定价过高,但因其折旧分多年提取,当期利润增加因素远高于因折旧增加而导致的利润减少因素。
(4)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变更。
有一类上市公司,它们并非销售单一产品,而是销售整个系统,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企业一般会根据销售的不同阶段划分收入实现比率,而该类比率的变化,无疑会影响到当期盈利。如果当年接获的订单很多,而公司如提高开始阶段收入实现比率,则当期利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