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所监管制度: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1.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国际上,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制;二是会员制。
(1) 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它是由若干个法人单位出资以股份形式共同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定期按股份取得投资回报,即分红。这种形式的交易所不能认定是非营利性机构。这种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监事会(或监督委员会),以制衡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总经理为开展各项工作,下设交易部、结算部、开发部、交割部、综合部等,各交易所有所不同。虽然有关规则条例中交易所的员工不能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但是,股东单位仍可申请作为会员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因而潜在着内幕交易弊端的因素,因为这种交易所含有股东会员与非股东会员,后者量较多,两种会员的信息是不可能对称的。另外,有时交易所为增大交易量,允许透支交易,对过度投机和恶性炒作,视而不顾,甚至鼓励、纵容。
(2) 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它是由商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销者、贸易机构以及经纪商作为会员,交纳会员资格费后共同组建的,简称会员制。交易所规定总注册资金和最多会员数,每个会员分摊注册资金作为会员资格费额度,不足部分由交易所用盈余公积金补齐。会员资格可以按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经交易所理事会根据出让方报告和受让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査批准。会员也可以按规定退会。这种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和任免。
这种方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其会员所缴的会员资格费不能索取红利性回报,只能通过其有资格参与期货交易而受益。因而这种期货交易所的性质是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它将避免股份制方式组建的交易所的上述弊端,因而我国证监会要求应采取会员制组建期货交易所。
2.我国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不允许自然人成为会员,只有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才能成为会员。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所,因而也没有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之分,会员都面向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能够取得会员资格的方式是:交易所创办发起人身份加人;接受发起人转让而加入;在市场上按市价购买其资格加人,根据有关规则加人。
会员的权利主要有: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使用交易所的交易设施、进行期货交易;获得有关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本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执行交易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交易所及其上级的业务监管等。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置的组织机构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管理部门。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现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专门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能,按证监期字[1998]21号文件,分别介绍如下:
会员大会的职责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1)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报告和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和交易所的运行;
(3)审议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审议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制定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
(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9)决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0)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1)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2)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的职责
(1)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2)组织召开理事会;
(3)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5)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理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为保证期货交易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进行,理事会可以设立监督、交易、交割、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总经理的职责
总经理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和市场监管;
(3)拟订并实施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决定期货交易所行政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6)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齊和奖惩;
(7)紧急情况下,经同理事长商量,有权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8)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
(9)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我国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监管制度的探索
199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当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和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的证券市场。1997年,中央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期货交易所实行垂直管理,并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监管专员办事处。1997年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管理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8年10月正式确立了我国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
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标志着由证监会行使行政监管权、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内部管理、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中国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随着2006年中金所的成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措施的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也初步形成。可参见第五章股票指数期货第六节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