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日价格变动限制
为了防止期货价格发生过每分剧烈的波动,并避免引起期货市场交易的混乱。各交易所通常对某些金融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做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叫“每日价格波动限制(DailyPriceLimit)”。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IMM规定:加拿大元期货合约在每天上午7:20-7:35这段时间内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是100个基点(即每加元0.01美元)。所以,在上述时间内,每份加元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波动幅度是不能超过上一交易日之结算价格的上下各1000美元(0.01X100000加元)。
在交易所规定了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以后,若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已涨到其上限,但仍供不应求,则许多卖者将等到下一交易日价格可进一步上涨时,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合约。这样,交易将处于停止状态。这种因价格已涨至上限而不能再涨所引起的交易的停止状态,就被称为“涨停板(LimitUp)”。反之,若某种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已跌到其下限,但仍供过于求,则许多买者将等到下一交易价格可进一步下跌后,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该种合约。这样,交易也将处于停止状态。这种因价格已跌至下限而不能再跌所引起的交易的停止状态,就被称为“跌停板(LimitDown)”。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可使投资者免受市场价格在短期内急剧升降所引起的风险,从而可限制他们的损失。当然,也限制了投资者因价格的有利变动所得到的利益。
对每日价格波动幅度的限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个交易所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些交易所在规定各种合约的每日停板额的同时,还附有可变停板额的规定®。
(四) 合约交割月份
合约交割月份(ContractMonths),是指金融期货合约到期交收的月份。在金融期货交易中,除少数合约有特殊的交收月份的规定外,绝大多数合约的交收月份都定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五) 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TradingHours),是指由交易所规定的各种合约在每一交易日可以交易的某一具体时间。各个交易所对其上市的每种合约均有明确的交易时间的规定。所以,不但不同的交易所有不同的交易时间,而且即使在同一交易所,不同的金融期货合约通常也有不同的交易时间。例如,在中美洲商品交易所(MidAmericaCommodityExchange,缩写为MidAm),美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7:20至下午2:15(芝加哥时间),但到期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则于上午10:15收盘;美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7:20至下午3:15,但到期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则于正午收盘;日元、加元、英镑、瑞士法郎等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7:20至下午2:15,但到期合约在最后交易日则于上午9:31收盘。上述各种合约在其它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六) 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LastTradingDay),是指由交易所规定的各种合约在到期月份中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例如,费城期货交易所(PhiladelphiaBoardofTradelnc,缩写为PBOT)规定的欧洲货币单位期货(EuropeanCurrencyUnitFu-tures)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三前的星期五;又如,纽约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定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之第三个星期五前的星期四(如果这一天不是纽约期货交易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则最后交易日就是这一天前的那个营业日)。
前已指出,在金融期货交易中,绝大多数成交的合约都是通过对冲交易结清的。如果持仓者到最后交易日仍没有作对冲交易。那么,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收(或现金结算)”来结清其部位。
(七) 交割
所谓“交割”(Delivery),是指由交易所规定的各种金融期货合约因到期未平仓而进行实际交割的各种条款。主要包括交割日、交割方式及交割地点等。例如,在IMM交易的各种外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交割方式为“实货交收”;交割地点是结算所指定的货币发行国的某个银行。
以上所述的七个方面就是金融期货合约的基本要素。从这些基本要素的说明中,我们可清楚地看出金融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质和金融期货市场严格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