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投资者享有的权利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在我国,根据《证券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10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投资者账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担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会计、法律服务。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验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于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I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正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