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雷发展中的关键因素
在迅雷的发展过程中,风险资本对迅雷成长的巨大推动作用,但成就迅雷的并非资本,而是迅雷自身的核心产品一下载。 资本只是一个方面,按照迅雷创立人程浩的观点,“对产品来讲,产品什么时候做到90分,是将做不到90分的难点都解决了,这方面需要技术、时间积累,并不是给FlashGet投1 000万美元就可以超越的。资本是一方面,但绝对不是最重要的,如果大家将所有的期望放在资本上是不行的。”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迅雷的发展过程中,核心技术是第一位的,但同时,风险资本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只有两者相互结合,实现合作和互补,才能实现双方的互赢。
2.风险投资的退出风险
从主营业务上看,迅雷目前的主营业务涉及互联网广告、数字娛乐多媒体发行和社区等三大领域。迅雷的互联网电视广告平台InMedia 已经吸引到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肯德基等企业光顾,是迅雷盈利的重要途径之一。迅雷可以实现在网络上播放电视广告,相比传统以Flash形式播放的网络广告,在播放形式、广告效果方面更能吸引广告客户。但迅雷的广告主多是网游运营商、数码产品厂商以及一些互联网公司,显然,迅雷目前的用户对传统的广告大户如汽车、地产行业来说还不具有太大的价值。
迅雷借助自己的平台运营游戏,但这些游戏的所有权不属于迅雷,而属于运营商,它们只是需要借助迅雷的平台发展新用户,迅雷从中获得的盈利有限。
版权问题是迅雷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顽疾。迅雷曾因提供没有版权的文件供用户下载而惹出多起官司。2007年5月,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版权所有方在要求迅雷删除下载链接未果后愤而起诉迅雷网,索赔169万元。2007 年6月,在线视频服务供应商优度以迅雷在线提供电影《伤城》的搜索链接引导用户下载盗版影片为由将迅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3月,美国电影协会六大电影制片公司将迅雷告上法院,要求迅雷立即停止对<霹雳娇娃2》等32部电影的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700余万元。2008年8月,因认定迅雷未经许可实时转播了“奥运圣火传递”,央视国际一纸诉状将迅雷告上法院,索赔210万元。这些只是迅雷面临的版权问题的冰山一角。
迅雷看好的数字内容发行盈利模式也面临着考验。在与上影集团电视剧《武十郎》的合作中,迅雷获得一定收益。 但是,这次尝试之后,双方鲜有其他合作机会。2008 年9月,上影集团和光线传媒等100多家内容商与土豆网的高清频道“黑豆”签订了内容和广告方面的协议。在内容商看来,土豆网等视频类网站更容易贴近网民和被网民接受,从而可以投放更多的广告,迅雷在数字内容发行的道路上遇到了竞争对手。
此外,迅雷技术本身的缺陷带来很多问题。由于迅雷所谓的P2SP技术其实只是通过“盗链"的技术,利用非正常方式从多个站点下载信息。在2006年6月2日,迅雷遭到众多网站封杀,其中包括华军软件园、天空软件站等中国大陆的知名下载站点。
虽然之后迅雷和华军软件园达成了和解,表明共同开发,共同进步,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迅雷的发展必然会触及一些网站的利益,在其进军视频网站之后,是否会遭遇其他网站的抵制也是一个未知数。
虽然迅雷2007年在设置中加入了上传限制功能,但使用Net Meter等软件进行简单测试就能得知这个上传限制功能根本是用来欺骗用户的幌子,即使将其上传限制为1KB/s,迅雷实际还是会使用所有带宽进行上传,在上传速度极限为50KB/s的ADSL上,迅雷经常会占用30~40KB/s的带宽进行上传,严重影响了用户的网速。更为严重的是,迅雷不仅在下载时上传,在下载完成后,甚至是任务被彻底删除后依然还会继续进行上传,通过Net Meter可以清楚地看到只要一打开迅雷, 上传流量就会从0KB/s迅速上升到30~40KB/s,即使是重装迅雷甚至重装操作系统都不能阻止迅雷的上传。
这些风险影响迅雷在用户中的形象和地位,制约着迅雷本身的发展壮大。最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明确合理的盈利模式,迅雷原定于2008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计划被迫推迟,这直接关系到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如果缺少一个合理的退出方式,风险资本的巨额收益只是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