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时候是同一人(自然人或法人),有时候不是同一人。例如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一汽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能是控股股东,也可能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案例
下面我们以几则案例来说明对实际控制人的辨认和披露。案例一: ST南控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有误
2007年6月8日,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南控,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2005年及2006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有误。公司2005年及2006年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情况披解有误的情况是: 2005年,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汉荣、李玉坚伯侄。2006年,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清文、李汉荣。
公司2005年及2006年年度报告中实际控制人的正确表述应当是: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李汉荣、李汉朝、李玉坚为代表的李氏家族。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有误的原因:截至2005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一广西南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一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五类集团”)主要股东有韦清文(持股32. 98%)、李汉荣(持股29.71%)、李玉坚(持股27. 14%)。其中李汉荣、李玉坚为伯侄关系,两人合计持股占黑五类集团股份总数的56. 85%,因此李氏家族实际上是黑五类集团控制人。2005年10月李汉荣和李玉坚分别将自己持有的股份中的9.05%和9.14%转让给李氏家族另一成员一李汉朝 (李汉荣、李汉朝为兄弟关系,李玉坚为李汉荣、李汉朝的侄子)。因此,黑五类集团的主要股东情况变为韦清文(持股32.98%)、李汉荣(持股20.66%)、李汉朝(持股18. 19%)、李玉坚(持股18.00%)。李氏家族持股总量未变,依然是黑五类集团控制人。
2.“常规实际控制人”
在我国,最常见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民营企业,由一个老板或者其家族来控制;一类是公有制企业一国有 企业或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某一级的国资委,集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这两类常见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很好认定,我们可以称之为“常规实际控制人”。但在现实中,还有不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好认定。
3.“奇异实际控制人”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有一种期权叫做“奇异期权”。奇异期权是比常规期权更复杂的衍生证券。
殊不知,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也有一种“奇异实际控制人”,它是比“常规实际控制人”更为复杂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笔者的经验观察,笔者将“ 奇异实际控制人”分为三类:
(1)持股比例达不到绝对控制(51%) 的标准,甚至也达不到相对控制(30%)的标准,但靠威望实现的单独控制;
(2)管理层共同控制或几个没有血缘关系的股东共同控制,简称共同控制;
(3)没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检验中介机构能力的试金石。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且这个认定既合法合规,又不影响企业发行上市的进程,这是一门大学问。
笔者曾在其他书中对此进行了案例分析,此处不赘。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必要时应咨询专业律师。
4.真功夫案例中的实际控制人
在真功夫的案例中,在蔡达标离婚前,实际控制人是蔡达标家族,包括蔡达标、潘宇海和潘敏峰三个人。但在蔡达标离婚后,由于蔡达标与潘宇海的控制权比例完全相等,因此,谁也不能控制公司,真功夫变成了无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也能上市,但是由于内部不合,上市过程会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