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 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 41号)对非法集资有一个“法定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避免非法集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逃避监管、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依照有关实施细则,进行登记、备案是必要的。不登记、备案,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授人以话柄”了。
第二,不要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LP的权益投资是有风险的,也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亏损则要自担。不要通过回购、担保等手段变相地承诺还本付息。不承诺还本付息或许无法募集到资金,但这也将那些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挡在了门外,避免了以后的潜在纠纷。
第三,坚持合资格投资者制度,不要针对“不特定对象”募集。对于已经退休的人群的投资, 一定要慎重,除非你能确定他是真正的富婆或富翁。“ 了解你的投资者”,对IP进行简单、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必要的,不能“投资不问来源”。
第四,不要轻信律师口中的“合法”。律师不是法律最后的发言人,其可能用合法的外衣掩饰非法的本质。这里有一个悖论:外表是合法的,内容也可能会被认为不合法。是否合法还是由有权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法院等)下定论。 律师有辩护、辩论的权利,但意见是否被有权机关采纳并不确定。有律师风险小些,没有律师风险大些,但并不意味着有了律师就万无一失。同时还存在基金管理人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问题。
第五,红鼎创投案中,在城关法庭,刘晓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因为不签或者还不上,就是“以故意占有”为目的的集资欺诈,会导致其负刑事责任;如果还上了,则可能仅是民事纠纷。这二者性质是不同的。总之,拿很多人的钱,拆东墙补西墙或高消费,最后一旦还不上, 离牢狱之灾也就不远了。所以,风险要在可控的范围内,实在不行,变卖房子、厂子、车子,把钱还上就能消灾。不要贪大求荣,冒太大的风险,等局面发展到不可控制的局面,昔日风光无限的企业家要在狱中度过余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