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五)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
(三)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四)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七条 除以下列明的情况外,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一)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二)回购协议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
(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第九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的价值,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采用该方法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今年来不断走俏的货币市场基金昨日起有了自己的操作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两大监管机构制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成为目前日渐走红的货币市场基金的首个规范文件。这个被业内人士称为出台正当其实的法规将为投资者分享稳定收益的同时,又增添了一道护身符。
"身份"得以确认
"本规定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现款’、‘短期债券’等类似字样的基金,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暂行规定》第二条作出了如上表述。
无疑,新规定下,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界定给予了明确表露,去年基金公司曾经一度为名称所累的苦恼至此完全尘埃落定。更重要的是围绕到底是否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有了一个来自最高监管层的规范说法。
从此次《暂行规定》的条文,规范、透明是主基调,同时也不乏隐含的金融创新。规定不仅对于"身份"之争有了规范的解释,同时对于具体的投资品种、比例、禁止投资品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可投资工具中,虽然没有出现众人极为期待的商业票据,但可以发现"大额存单"。
分析人士指出,身份得以确认的货币市场基金有望进一步得到更大的施展空间,大额存单的出现就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更何况还留下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华安现金富利基金经理项廷锋表示,就《暂行规定》本身而言,创新意义也是十分巨大。表现在:突破了早期准货币市场基金,不能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大额转让存单投资的限制,在拓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的同时,因前瞻性地将大额转让存单等纳入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必将带动相关市场的大力发展。
强化规范运作
规范为的是长久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目前发展势头良好,在今年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货币市场基金彰显了其独特魅力,真正为普通投资者找寻到了一条有效的投资渠道。
瑕不掩疵。《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然而,从最新披露的公开信息可以发现,目前,在绝大多数基金均符合该规定的同时,也并不乏"超标者"。其中,截止6月30日,最高的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为已经高达286.54天,远远超过《暂行规定》限定的180天的上限。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基金绝大多数的投资均押在了剩余期限为180天(含)以上的品种上。
此外,博时现金收益的招募说明书中在投资对象中曾规定:可投资于"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而《暂行规定》的第四条"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中"就明确包括了可转债券。 显然,该契约也必须依据新法规进行修订。
还原本源优势
作为一个现金管理的有效工具,追求收益率并不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唯一。多位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曾表示了目前整个行业过分注重收益率竞争的忧虑。
深明货币市场基金要义的这些专业人士当然明白在有限的投资工具中,收益率的上升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流动性产生影响。如何将这种影响有效地控制在风险管理度之内是考验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准的最佳标尺。
在股票市场迭创新低的大背景下,货币市场基金的高收益的确吸引了不少增量资金。但与此同时,业内人士也提醒指出,作为现金管理的工具,投资者应该同时关注基金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三性统一",而不应简单地追求货币市场基金的高收益率。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高收益,实际是偏离了货币市场基金。
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分析人士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正当其时。这将极大地帮助一些不符合货币基金投资本质的短视行为,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他们表示,不同于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在各类基金产品中属于低风险产品,为此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话,显然有着更高回报的其他投资品种。
项廷锋表示,明确提出货币市场基金的加权平均期限不能超过180天,较好地揭示了该类基金的风险定位,货币市场基金将因此有望作为首选的现金管理工具,在为广大投资者所接纳同时,迎来其历史上的第一次超速发展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