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路径有哪些?
法官解答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可以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章程事项的,属于可撤销要件;涉及不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或者形成决议要件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认定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解释(四)相关条文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问题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款是关于认定决议无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认定决议可撤销构成要件的规定。
从表面上看,这两款规定泾渭分明,能够解决公司运营中的问题,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要件,涉及程序事项及章程事项的,属于可撤销事项,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问题的情形行使诉权,达到取消决议的目的。但是,实务中的问题相对复杂,这两款规定的问题不能囊括公司形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各种情况,并且,有些情形似乎既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可撤销构成要件,相反,有些情形疑似既符合无效构成要件,又符合可撤销构成要件。
股东大会
虽然权利人利用两款规定的内容均能达到取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目的,但是,由于两款规定的起诉期间不同,分别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起诉或者判决,后果会有不同。无效之诉是不受起诉期间限制的,而可撤销之诉规定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诉权,对于起诉时超过决议之日六十日的,以无效事由起诉和以可撤销事由起诉,关系到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对决议是否被取消起决定因素,因此,对界限不清的问题有应当有解决的方案。
我们国家《公司法》对于决议效力只有可撤销和无效的划分,第二十二条采用两分法,对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制度作出规定,实际上在其他国家公司立法中还有决议不存在和表见决议的概念。
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决议的程序严重违法,以至于决议的本身无法认可,或者达到了可以视为会议不存在的程度,此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决议不存在诉讼 ,例如,在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上有重大瑕疵,以至于不能认定为是一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决议不存在之诉与撤销之诉相比较,有权提起决议不存在之诉的权利人范围可能要广泛得多,包括投赞成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没有提起诉讼期间的限制。
表见决议之诉,是指根本就没有召集会议,与公司无关者伪造会议记录,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召集会议的事实而制作的会议记录,或者召开不能视为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制作的会议记录,存在这种称为表见决议的瑕疵时,所提起的诉讼。国外公司法中描述的决议不存在之诉和表见决议之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公司实践中实际存在着,因此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也有一定数量,但以此情形套用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似乎又不太贴切。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民法总则》该条从正面规定了法人组织履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决议成立的影响,使用了决议成立的概念,从该规定可以推导出,如果未履行正当议事和表决程序,有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没有引进表见决议和决议不存在这两个概念,而是采用《民法总则》使用的概念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比较习惯的概念,即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概念,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几种情形,解决几个多发的问题。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不设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