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答: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为了防止大股东的任意作为,法律专门设立了中小股东股东大会提案权制度。这项制度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具体要求是,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行使这项权利的中小股东,一定要记住,一定要达到公司股份的3%以上才行。实践中,单独能够持有3%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很少,行使该项权力时往往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
随着投资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已有来越多的投资者行使这项权利了。以下的这个案例就是有关临时提案权的。
【案例链接】
2009年4月28日,岳阳兴长(10.21 -2.67%,买入)发布了于5月21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告。2009 年5月11日,公司收到了45名公司股东受托人易晓明提交的有关中小股东维权的四项临时提案。提起议案的投资者因不满公司运作等原因,特提出了该次临时提案,内容有:包括《改选董事会提案》、《特别审计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提案》、《特别投票权提案》。四项临时提案反映了中小股东对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不信任以及对公司分重要资产-胃病疫苗处理方面的严重担忧。
但是,在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上,因支持率太低,中小股东四项提案因同意票数过低而未通过。但是,岳阳兴长的小股东们明确表示他们还将继续维权,决不放弃,而且还准备在全国成立更大规模的维权团以维护他们的权利。大家还记得第一讲中西水股份(12.67 -1.55%,买入)的中小股东为争取分红权和知情权所提临时议案的案例吧。同样是行使临时提案权,但岳阳兴长维的股东权失败,而西水股份股东则维权成功。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评析:
中小股东对抗实际控制人得以成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这在上市公司中的确不太常见。彭兴国等小股民之所以能够维权成功,除了中小股东维权的勇气和毅力之外,与西水股份的股权结构有很大关系。明天系虽然已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其持股数毕竟还达不到绝对控股,这就给中小股东联合更多的股份留下了机会。假设实际控制人拥有的股份更多甚至超过总股本的一半,那这次的提案就不会通过。会后,彭兴国在接受采访时说得一番话 “如果没有乌海市国资委的支持,仅凭借中小股东的2300万股至2500万股,这次维权是不可能成功的” 也表明了这个事实。而岳阳兴长的小股东显然没有这么幸运,在股权结构上没有一个反对控股股东的较大的股东。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相信,就算是未能通过的特别提案对大股东也是一种震慑,对其以后的经营活动无疑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在此,我在向维权成功的西水股份的中小股东表示祝贺的同时也钦佩岳阳兴长小股东的勇气和毅力,毕竟在这个世界上,不论任何事,不做是永远没有结果的,而某些时候结果如何却并不是最重要的。
【信息链接】
2009年5月6日,新野纺织(3.75 +1.90%,买入)5位自然人股东莫小连、吴菱蕾、吴俊、吴朝东以及吴朝南以持有合计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分配议案》的临时提案,这比公司年报时提出的每10股转增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对丰厚。提出此项议案的5位股东中有4位在公司前10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并且吴菱蕾、莫小连和吴俊3人是今年一季度才新进到公司10大流通股东,有趣的是,此5位自然人中有4位都为吴姓氏,曾有市场人士称之为“吴氏”提案。
时隔10日,新野纺织于5月16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提案,最终仅有1101.75万股投出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而有1.38亿股的赞成票给予了公司方提出《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为10转2股。
哪些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召集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应当在召开10日前提出。
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资格相关形式要件不齐备或议案相关资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向股东提出补充提交要求,不应无故拖延甚至拒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