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
一 引言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两个重要的机构,它们之间权力的分配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感到十分棘手的问题。事实上,长期以来,人们对它们两者之间的权力并没有合理地、科学地分配,致使股东大会权力过大,董事会权力较小。这种权力结构阻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因此,合理地、科学地分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之必需,引起各国的重视并成为许多国家立法之规定。
二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权力及特征
(1)股东大会的权力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它表明: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并赋予了明显多于董事会的权力。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过程中,股东大会权力过大,有时甚至事无巨细都由股东大会裁决,对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董事会牵制过多。董事会仅仅只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我国立法上的这一漏洞使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不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束缚了董事会的手脚,丧失了许多使公司发展的千载难逢的好机遇,严重地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股东大会的特征
2.股东大会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种由人数众多,成员复杂而组成的股东大会其特征如下: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形态之一,其资本日趋向巨额发展,并呈现国际化的趋势。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即使一部分人投身于股市,也只能购入极少量的股份,成为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愈加分散。这些人数众多且特别分散的小股东,恰似一盘散沙,使公司缺乏凝聚力,很难形成集体智慧和一个团结、协作的集体。这样也就不可能使股东大会成为一个快速、高效的决策机构,而公司法却赋予股东大会过多的权力,这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现代企业的需求。
第二,这些为数众多的股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他们既无时间、精力,也无兴趣。同时,他们也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于是,绝大多数股东产生一种“白搭车”的心理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心态。因此,许多股东从未关心过公司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没有为公司如何经营献计献策。他们只希望从股票价格的涨落中获取巨利。由有这种“白搭车”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心态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大会,其决策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公司法规定:公司召开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也只是极少数的股东参加会议。这种参与人数极少的股东大会所制订的决策并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事实上,在此情况下,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策并不一定具有科学性。换言之,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策有时违背市场规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况且市场瞬息万变,股东大会所制订的决策不一定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这些并不科学的决策,能不给公司带来损失吗?有时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不能适应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市场。
第四,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使公司丧失许多天赐良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瞬息万变、错综复杂,许多信息稍纵即逝。在这样一个“时间就是金钱”的信息社会,股东大会掌握着公司的大权,公司的一切大政方针均由其制定。事实上,股东的日趋分散,无法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新出现的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而董事会的职权较小,无权对一些有关公司发展的重大情况作出决策,使许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天赐良机被丧失。股东大会出于自身的弱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肩负公司发展的重任,需要一个高效运作的机构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作出快捷、敏锐的决策,股东大会的权力必须弱化。
三 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推举产生,股东大会在选择董事会成员时,无不以股东的持股多少为依据。换言之,持股多者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机会多,持股少者成为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机会也就少。从这个角度上讲,董事会成员总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意志和大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兴衰荣辱与董事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司兴旺发达,受益最多的是这些持股较多的董事会成员;公司衰败,受害最大的也是这些持股较多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必能为公司的兴旺发达而尽职尽责。
因此,董事会比股东大会更能体现公司的利益,由董事会经营公司比股东大会直接经营更能使公司获得发展。董事会组成的成员人数较少且固定,他们往往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组成一个有较强凝聚力和高效运作的领导集体,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能够作出快速、敏锐、科学的决策。然而,董事会在其经营中,其权力较小日显其弊端,要使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发展,强化董事会的权力已到迫在眉睫的地步。
1.强化董事会权力的必要性
第一,市场经济是充满激烈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是其根本法则之一。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瞬息万变,公司不可能仅依靠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所制定的决策来经营。相反,需要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作出迅速、准确的决策,才能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要迅速、准确的作出决策,唯有高效运作的董事会才能担此重任。因此,股东大会必须让权于董事会,或言之,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强化董事会的权力。
第二,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司经营管理呈现复杂化、专门化的趋势。公司的经营决策只能依赖于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董事会成员。许多股东出于其知识及能力的局限,而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即使参与经营,也无法使公司获得发展。因此,公司法应授予董事会更多的权力经营公司,避免股东大会盲目的干预。
第三,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这意味着外国公司、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将涌入中国的市场,我国的各行各类公司将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国各行各类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无疑要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其首要任务。只有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权力,让董事会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地发挥作用,才能提高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才能真正地与外国公司抗衡。
2.合理地、科学地分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
第一,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股东大会应将大部分权力让予董事会,股东大会只对有关公司生存及发展的原则性问题有权决策。
(1)行使决议权。股东大会有选举和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作重大变更和调整时,股东大会有“批准同意”的权力。
(2)听取报告权。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即董事会应将其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向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报告,征求其建议。
(3)起诉权。如果董事会对公司经营不善或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及国家的利益时,股东大会有权对董事会进行牵制,并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强化董事会的权力
(1)经营权。公司法应将公司的经营权完全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股东大会不应对其牵制和干涉。从根本上克服过去那种董事会在经营过程中,事无巨细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的弊端。也只有授予董事会完全的经营权,董事会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恰当地配置资源,发挥资源的最佳效益,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
(2)决策权。除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原则性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决策外,其余均应授权董事会决策,即董事会在经营中,对公司日常事务都应有权决策。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限制董事会的决策权。董事会一般由既有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经验的大股东组成,他们的决策水平较高。因此,公司法应授予董事会较大的决策权。
(3)人事权。董事会应拥有绝对的人事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运作方式;有权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根据这些工作人员职务的高低及工作业绩的大小,有决定其报酬的权力。董事会拥有绝对的人事权,才能把公司组成一个内部协调、高效运转的机构,发挥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 结束语
公司法应当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强化董事会的权力。股东大会只对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及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的原则性问题有权决策,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构建这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建立一个灵活、高效的公司经营模式。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来自国外的激烈挑战。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必须设立的机构,体现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特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董事会是采取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机构,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员,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于决策,所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这样既考虑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又适应了规模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会人数有膨胀现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管理经营公司的机构,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需要更换的也由股东大会进行更换。由于董事会是受托者,也是公司股东所选择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所以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虽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是它与股东大会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机构,从法律上说股东大会是委托者,而董事会是受委托者,从而董事会作为受委托者要向选择它的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