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着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会决议往往关乎公司未来的发展,比如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等。股东会决议的决议如此的重要,那么,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是多长呢?
股东会决议可以就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由公司各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是多长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二、股东会决议的运作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最后提醒:
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不具有违法性,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应当是长期有效的。当然,根据我国约定优先的原则,股东也可以就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时间作出规定。
股东大会
股东能撤销股东大会变更形式的决议吗?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股东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原告撤销股东大会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香港公司是被告深圳某包装公司的股东,其与自己的母公司dynapac共同持有被告15.99%的股份。被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告以自身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于2015年5月起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请求撤销变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该院经审理,近日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日,被告的董事会向原告及其他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通知。2015年1月5日,原告及其母公司dynapac都参加了会议,因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议题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被告的其他7名作为董事、监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对明显违法的股东大会进行反对,未履行监督和管理义务,致使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3万元。
被告辩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原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意票占到出席者表决权的84%以上,达到了法定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率,不存在无效情形;股东大会中的董事、监事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并非公司实质变化,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权益没有任何损害,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参加了股东大会且行使了表决权,大会决议内容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无证据显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故股东会议决议有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股东利益上的直接损失,律师费属于维权费而非被告行为直接造成,故原告主张的利益损失并不存在。据此,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诉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