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剥削利益相关者论,实际上是一组理论。持有这些观点的学者相信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会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超常收益,但这种超常收益的获得,是基于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剥削而不是价值创造所获得的。
Masulis (1980)最早发现:随着债务和普通股的交换,可能会导致不可转换的债券价值的降低,据此,他提出了目标公司股东收益是来自于财富重新分配的观点。Mc-Daniel(1986)的研究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观点,从而在经济学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Shleifer和Summers(1988)则认为:考虑到雇员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为吸引雇员能够无保留地投入工作,实际上,每一个公司都对其员工有一项默示条款,即公司将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尽职工作的员工,而收购的存在却打破了这一条款,导致了对目标公司员工的压榨。还有的学者认为并购后的超常收益来自于税收的优惠和利息的抵扣。
与其他理论相同的是,持主流观点的学者也反驳“剥削利益相关者理论”。Coffee(1988)指出:“在并购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损失远较股东所获得的溢价为小,很难认为其超额的溢价是从剥削利益相关者而得来的。”阿斯奎斯和金(1982)则报告说:在兼并方案公布后,被兼并方公司债券和兼并方公司债券的平均收益率分别为0.495%和-0.178%,没有哪一项检验证明卷入并购的债券持有人在兼并中有所得或有所失,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之间存在着财富转移的现象(沈艺峰,2000)。
Romano(1992)的统计证明:在敌意收购完成之后,目标公司员工的福利水平从总体上看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Auerbach和Reishaus(1987)也证明:在1968-1983年,大部分的大宗收购都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收益。而Jensen ,Kaplan和Stiglin (1989)甚至证明了“按美国1986年的税法,杠杆收购实际上使联邦税收收入的现值增加了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