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可以流通吗?
法人股是指企法人股可以流通吗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法人股可以卖吗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票。
法人股是法人相互持股所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关系。法人相互持股则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方式。法人股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法人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
法人股主要有两种形式:
(1)企业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把其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法人股所体现的是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为它是企业以法人身份认购其他公司法人的股票所拥有的股权。有些国家的公司法,严格禁止企业法人持有自身的股权。
(2)非企业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转自李贤主编《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定向转售:彻底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
近年来关于国有股流通问题的讨论甚热,各种方案见仁见智。我们认为,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的方案需满足以下几点:1、国有股的减持要与证券市场的结构完善和发展结合起来;2、要一次性地把问题全部彻底解决,不要一次只能解决一部分个股或总股本中的一部分;3、不打持久战,不要拖它几年甚至几十年。我们认为定向转售方案是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可行方法,提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
定向转售方案
定向转售的基本思路是:国有股中的一部分直接划给社保基金持有,用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金;其余大部分国有股、法人股以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转售给公众股东,余额部份由券商包销或直接上市。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不愿意以净资产值转让的,其所持股份一年后由交易所安排分批上市。以后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再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全部为可流通股份。
如果按这一思路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我们设计如下的实施方案:
1、准备阶段
(1)确定 T日为最后交易日,该日后沪深交易所停市,所有上市公司不得继续交易。
(2)交易所向全社会公布所有T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3)上市公司统计愿意以净资产值出让股份的股东数和应售股份总数,上市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
(4)上市公司与承销商一起向交易所报告应售股份总数及其股份持有人名册;
(5)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承销商所报告愿售股份股东名册及股数进行审核;
(6)交易所计算按愿售股份总数/社会公众股股数的比例向各社会公众股东派发认购权证,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愿售股东名册及转售股份,公布转售后非流通股股东名册及股数。
2、权证交易阶段
(1)交易所安排一段时间如(半个月—一个月)为认购权证的交易时间;
(2)愿意及有能力以净资产值认购股票的社会公众股东可以不将持有的权证出售,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以净资产值认购股票的社会公众股东可以将权证出售。
(3)国家及所有法人、自然人、上市公司都可以在市场上购买认购权证;
(4)只有原始持有认购权证(因在T日仍持有流通股而得到该部分权证)的社会公众股东才可以将权证出售,非原始持有者购入认购权证后不得出售。此举旨在防止对权证的不恰当炒作;
(5)权证交易后,交易所登记所有持有权证的股东及认购权证数。
3、认购缴款阶段
(1)交易所安排10个交易日左右时间为权证持有者认购缴款时间;
(2)权证持有人以净资产值认购股份;
(3)交易所登记缴款认购股份的股东名册和股数,并统计获认购股份总数及未获认购股份总数;
(4)承销商向交易所报告未获认购股份的处理情况,交易所根据承销商报告将未获认购部分股票登记在承销商名下或原股东名下。
4、股票复牌
(1)上市公司公布股份变动公告;
(2)所有原流通股份及本次应售股份一起上市交易。
5、剩余的非流通股份处理
股票复牌一年后,交易所安排未参与转售方案的剩余的非流通股份分批逐步上市。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根据上市时间先后安排未上市的国有股、法人股分批上市。如交易所可根据统计数据作如下规定:上市五年以上的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的100%,上市三至五年的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的50%,上市三年以下的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的30%作为第一批可在某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后根据市场状况推出第二批、第三批,直至所有股份全部上市流通。
(2)每3个月安排一次剩余的非流通股份中的20%上市交易,这样,在15个月内,实现所有股份均可在交易所上市。
6、说明
(1)因为《公司法》有“发起人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对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转售行为应在符合条件时单独实施。
(2)以后上市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区分为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只要符合相关的法规都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售方案实施的难点与解决办法
国有股、法人股定向转售方案的实施在宏观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但在微观上却是对直接相关的个体利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分配。
转售方案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在规定的转让价格上供需是否平衡,因此,转售方案实施中的两大难点是:
1、以每股净资产值为转售价格是否为各方接受
“没有什么不能卖的,关键是价格”。方案中将转售价格定为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主要是因为这一价格最直接地代表了实质经济中一项资产的价格,如果用市盈率法、贴现模型等来确定配售价,则就会有很大弹性,很难精确计算。
从原始投资回报率看,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应对这一转让价格感到心满意足。国有企业股票上市在四个方面使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增值:一是改制时评估增值。上市的国有企业通过评估,资产增值率一般为33%。二是初次公开溢价增值。从A股市场看,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每股平均价6元左右,是发行前企业每股净资产的4倍,国有资产的增值率为84%。三是配股增值,上市公司配股价格一般比每股净资产值高50%以上,使国有资产能够进一步增值。四是经营增值。国有企业募集资金后,生产规模扩大使国有资产得到增值。国有股、法人股如以净资产值出售,其原始投资已经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为防止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呆坏帐要提取充分的损失准备,使会计报表上的每股净资产真实地反映公司现有的资产质量状况。
对个别经营业绩稳定、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几年超过15%的企业,其转售价格可以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上浮10%—20%(这里强调上市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因为上市前的企业净资产值尚不包括募股资金,而且上市前的企业利润可信度较低),
2、是否有充足的股票供应量
为了防止出现国有股东或法人股东不愿将股份或是将很少的一部分股票转售给社会公众股东的情况,使得转售计划有名无实的局面出现;鼓励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兼并,发挥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用,使证券市场流通股份大于非流通股份。因此,交易所可制定一个强制性规定,规定转售前非流通股占总股本一定比例,如40%以上的非流通部分必须强制转售给社会公众股东(如国有股法人股比例小于40%,则也应规定一定比例参与强制配售),所有国有股、法人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按比例强制划出一部分转售给社会公众股东。举例如下:某M公司总股本1亿股,流通股3000万,ABC三家公司分别持有非流通股3000万、2000万和1000万股。如果40%以上的非流通股部分须强制转售出去,则共有(7000-4000)=3000万的非流通股份必须转售给社会公众。A公司、B公司、C公司所持股份的3000/7000=42.85 %,即分别为1285.71 万、857.14万、428.57万股票强制转售出去。其余股份可由各股东自主决定是全部或部分或不参与转售计划。截止1999年底国有股、法人股合计占总股份的比例为62.47%,社会公众股比例为25.56%,如果强制转售的国有股、法人股为40%以上的部分,则可至少保证社会公众能以1:0.9的比例认购到股票。
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出于战略考虑,对有些上市公司希望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地位,若被强制出售后不足以控股,本可以给予一些特权减少出售量,但为避免随之而来的“黑箱操作”,因而不能有太多的例外,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可通过买入相应权证或从二级市场买入流通股以达到目的。
转售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转售方案兼具市场经济行为和行政干预的色彩。
股票发行上市的高度计划经济色彩及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是导致国有股、法人股问题存在,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转售方案中采用一定的行政手段是正常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社会公众股东能以比目前市场股价低很多的价格认购足够的股票,从而降低他们的持股成本,减少损失,并希望借此减少社会震荡,保持社会稳定。运用一定的行政手段也是为了减少争论,更好、更快、更彻底地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但是这一方案的设计仍力求尽可能少运用行政干预,而多运用一些经济手段。除首次强制出售外,以后允许分批流通时是自愿的。
2、向社会公众派发认购权证既充分保护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也是保证转售成功的有效手段。
如部分公众股东没有足够的财力认购新股,就可以通过市场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认购权证,从而得到适当的补尝,这是对转售股份上市后,原流通股股价下跌的补偿,由于市场流通规模的骤然增大和社会公众持股成本的降低,转售股份上市后,股价的下跌是必然的。如果某个公众股东不想认购该种股份,而想认购其他股票,他也可以将所持原始认购权证出售后的现金用于购买其他股票的认购权证并缴款认购。允许认购权证交易,也使那些不持有流通股而又想认购股票的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国家、法人等)提供了一次认购机会。对公司的一部分原始股东,如果想进一步增持股份,也可以通过购买认购权证的方式实现。在给社会各界提供充足的认购机会的同时,也使转售股份尽可能地得到了认购,避免了转售失败的情况发生,承销商包销过多股份的情况出现。
3、市场有足够的承受力。
截止1999年12月31日,深沪证券市场发行总额3088.95亿元,国有股、法人股合计1943.27亿元,上市总股份1079.64亿元,平均每股净资产2.4807元。如果全部非流通股份以净资产值出售,则市场需资金4818亿,而实际上,肯定会有许多大股东为保持控股地位,不会将大部分股票出售,实际出售的股份总数估计占全部非流通股的50%左右,这一数额仅占1998年全国GDP的4.84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7.21%。而证券市场对所有投资者开放,大批拥有巨额资金的实力机构进入证券市场,将使证券市场上对股票的需求大大增加。同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所得的现金并非全部流出市场,会有相当部分滞留或回流证券市场,因此,真正需要的增量资金可能并不是特别大。
此外,转售过程本身也是非上市股份的一种流通形式,在上市前,已经完成了非上市股份从集中到分散的过程,这样,这批股份的上市对市场的冲击就会大大减弱。而对未参与转售方案的剩余的未流通股份,虽然该部分股份被少数股东集中持有,但根据一般经验,第一大股东要保持相对控股地位,最低持股比例应在30%-35%以上,而低于这个比例,则容易被其他投资者所收购,在强制转售一部分股票后,所有的非流通股份比例总共不超过40%,且可能为多个股东持有,因此,即使在转售方案实施一年后被允许上市流通,许多大股东也不会将股票出售,这样,市场受到抛售套现的压力就会较小。
转售方案实施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转售方案如能顺利实施,不仅对有关当事人利益发生重大影响,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结构变化和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1、对投资者的影响
不论投资者认为转售价格高了还是低了,如果他能以净资产值认购到较多的股份,他的持股成本必将下降很多。这样,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后,投资者的损失比例就会大大降低。由于每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各不相同,控股大股东出让股份的意愿和数量也不同,因此,不同上市公司的公众股持有人在转售方案中得到的利益也各不相同。
2、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999年底,沪深证券市场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例为62.47%,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为25.56%,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807 元,流通股平均每股市价9.97元。如果全部的非流通股份被社会公众股东认购,则社会公众的持股成本平均下降到(9.97+0.6247/0.2556×2.4807)÷(1+0.6247/0.2556)=4.66元,如果有50%的非流通股份转让,则二级市场社会公众的持股成本下降到5.85元。股东持股成本的降低将迫使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回落,有助于降低市盈率水平,防止股市泡沫的出现。
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必然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下跌,而转售方案的实施,使得在股价下跌中,二级市场股东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这对市场的稳定是非常有帮助的。为了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和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建议参考现有二级市场配售的办法,规定在股权登记日(T日)后一年内发行的所有新股全部优先配售给T日登记在册的公众股股东。
通过转售方案 ,只用一两年的时间,就解决了中国证券市场悬而未决的国有股、法人股问题,解决了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真正完整的市场。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证券市场必将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