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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人股股东股权税务问题的案例分析

2018-08-01 22:25:16  来源:法人股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28分钟的时间

有关法人股股东股权税务问题的案例分析

时间:2018-08-01 22:25:16  来源: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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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四种方案哪种税负低?

摘要: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投资企业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法人股东股股权转让可采取四种方案:直接股权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和撤...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投资企业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法人股东股股权转让可采取四种方案:直接股权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和撤资。不同的筹划方案,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现以案例说明。

案例

A企业2013年9月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因投资战略调整, 2015年9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2015年9月,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0000万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一、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分析

方案一:直接股权转让。

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此种方式下,A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A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375÷2500),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即A企业选择甲公司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50%计算,A企业可分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A企业分得的股息11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润后,所有者权益为2800(5000-2200)万元。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2800×50%)万元。转让所得为400(14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所得税税负为7%,净收益为1400〔1100(分回的投资收益)+400(转让所得)-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即将甲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500万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300(800-500)万元。此时,甲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500(2000+2200+300)万元,其中,属于A企业的份额为2250(4500×50%)万元,盈余公积变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仍为5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A企业取得甲公司视同分配的股利1100万元,盈余公积150(300×50%)万元属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250(2500-2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所得税税负为3%,净收益为1437(1100+150+2500-2250-63)万元。

方案四:撤回投资。

A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2500万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万元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A企业抽回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属于初始投资成本,1500(1100+400)万元属于股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得税税负为0,净收益为1500(1500+0)万元。

二、税负差异分析在本例分析的四种股权转让方案中,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负分别为15%、7%、3%和0;净收益分别为:1125万元、1400万元、1437万元和1500万元,税负逐渐降低,净利润逐渐提高,除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变动外,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案一,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二)方案二,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对应部分的盈余公积400万元未享受免税待遇;

(三)方案三,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盈余公积中有15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

(四)方案四,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享受免税待遇;

仅从税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优。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四种方案哪种税负低?

法人股东未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息,能否免税

近日收到某企业老总电话咨询宏兴会计集团关于股利分红问题,情况如下:“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资组成,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为2:2:6,股东会决定分红比例为4:4:2,2015年度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和B各分得的40万元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大家清楚,没有优惠的情况下,向个人股东分红需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向境外法人分红需要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任意调节,企业在年度利润分配、新三板挂牌股改等过程中,大可以约定境内法人企业分配更多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以此类推,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增加个外籍个人股东,约定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外籍个人,免税!

我们来看一下税务机关的相关解答:

第一、沪地税所〔2013〕110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之纳税人提交资料: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

第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取得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超比例分红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不属于取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免税收入,应并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某公司的两个股东都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如果两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是否还能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答: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参照以上税局答疑,我们可以得出答案,随意改变分配方式是不能免税的。

法人股东未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息,能否免税

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西迁”避税

3月12日,吉峰农机(300022.SZ)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新明、王红艳夫妇的关联股东西藏山南神宇三农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减持计划》,计划在3月12日至9月11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1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88%,减持的目的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

同日,吉峰农机还有一份股东注册变更的公告,四川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山南神宇三农发展合伙企业,包括公司类型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注册地由成都变更为西藏山南。

这一举措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减持避税做准备。

众所周知的是,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为减持避税所实施的招数五花八门,如变更注册地到西藏、新疆等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销公司清算股票,到税收返还地营业部减持等,尽管受到诸多质疑,但都在合法范围内。

然而,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上市公司法人股东或许早已不单单只是通过变更注册地达到避税效果。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变更注册地、注销公司,有的地方政府私下对引入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实施“核定征收”,使得其减持实际税负率仅10%以下。在施行核定征收的背后,或隐藏着一条灰色利益链,地方财政局、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以及中介券商,三分避税之利润。

“西迁”明修栈道

对于吉峰农机的股东变更,红塔证券投资银行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微博上表示:“目的显然是为了减持:一是避免二次征税,二是税负低。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实际控制人王新明在合伙人大会中拥有51%表决权。”

吉峰农机的做法并不罕见。在西藏和新疆等有税收优惠的地方,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趋之若鹜,限售股的解禁带来的巨大利益和迁址带来的避税成为他们的迁址动机。

记者在搜索2012年10月以来上市公司公告中涉及“股东更名”的公告,发现不下于十家公司有相关的变动。

控股股东变更的有两家。2012年12月27日,九安医疗(002432.SZ)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天津市三和工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变更为“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19室”;乐通股份(002319.SZ)2月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智明有限公司通知,变更为新疆智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除大股东,产业资本、机构投资者亦不放过避税机会。

3月12日,炼石有色(000697.SZ)发布公告称,股东深圳市奥格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南格立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炼石有色2885.9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

瑞丰光电(300241.SZ)1月22日公告称,三股东深圳市领瑞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领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瑞丰光电794.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28%。

湘鄂情(002306.SZ)在1月21日公告,二股东深圳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

此外,洪涛股份(002325.SZ)、新亚制程(002388.SZ)、恒基达鑫(002492.SZ)、键桥通讯(002316.SZ)、兆日科技(300333.SZ)、高新兴(300098.SZ)的股东亦有相关的变更。

按照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文件规定,迁入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减持所持股权后,有限责任公司要缴纳12%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向个人分配,个人要再次缴纳16%的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省份,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向个人分配时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且在新疆,公司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也有相关优惠政策,当地有限合伙企业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核定征收”暗度陈仓?

明修栈道的变更为合理避税,在现行规则下,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注册地、迁址无可厚非。

但是记者发现,有上市公司法人股东悄然变更注册地,并未公告相关信息,令广大投资者蒙在鼓里。另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江西省某些地方政府以低税收引入外来企业,对一些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以“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税,实质上这些企业并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知情人士称,这显然“不符合国税局的规定”。

光韵达(300227.SZ)的股东北京德信迁到江西省某地,区政府以核定征收对其征税。”知情人士称。

光韵达3月15日公布的年报显示,北京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德信”)位列公司二股东,其所持的1400万限售股离解锁仅剩3日。北京德信对光韵达的短线交易曾在去年闹得沸沸扬扬。

工商信息显示,目前该企业状态为“迁出市外”。

不过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光韵达近期并无北京德信迁址相关公告。3月21日,记者致电光韵达,光韵达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二股东迁址通知,如果接到了会有公告;二股东关于承诺锁定期属其自愿,目前也未收到延长锁定期的通知。

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光韵达实际上就是迁到了江西省境内,且某地方政府默许其“核定征收”,以便减持实际征税率仅为10%以下。

记者还获悉,深圳另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联建光电(300269.SZ)的股东也有同样的嫌疑。

记者从公开工商信息获知,深圳市鑫众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鑫众和”)与深圳市联众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联众和”)在近期迁址到江西省新余市。

深圳鑫众和的工商信息显示,其法人代表为刘小伟,认缴资本为486.5万元;深圳联众和的法人代表为漆小珍,认缴资本为378万元。

这与记者在新余市工商信息网上查询的新余市鑫众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联众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各项信息都吻合。两个企业核准日期都为2012年12月14日。

3月21日,联建光电证券部人士告诉记者,鑫众和与联众和都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只是变更注册地,员工都还在联建光电工作,而这是不需要公告的。

知情人士指出,同为投资公司,两家在深圳的公司、一家在北京的公司,都变更了注册地、改迁到了江西省某地区,目的就是避税。

券商高管牵线只为抽佣

一位江西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江西市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都到外地去“拉税”,再返点给“拉税”的中间人。

“其实所谓的迁入,其实就是挂个牌子而已。”上述律师告诉记者。他家乡所在的镇政府人员曾让他帮忙在深圳“拉税”,即把深圳的企业迁入当地去纳税,例如将本来应缴纳13%的企业所得税改为5%,政府再从5%中抽出四成给中介人。

更令人惊讶的是,本报记者获悉,国内有券商正是做了上述“中介人”。

记者获悉,避税的灰色利益链首先由券商和江西某区政府的合作开始,双方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委托书,委托券商为代理人,负责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引进金融类、投资资讯类企业到该区投资发展。

而政策的具体内容则是,对引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金融理财、投资咨询服务类企业实际税负率控制在10%以内。

记者咨询江西省新余市财政局税政科,税政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国税局规定,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是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包括多项经营业务的,应以主营业务为准。换言之,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的,也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个政府出面了,貌似就‘合法’了。”上述江西籍律师指出。

而相关的券商帮助引入企业后,迁入地地方财政局、中介券商与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三分避税利润。迁入企业以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9%左右的税收,中介券商大概获得节税额的8%。而更为隐蔽的利益是,三方约定,每减持一次,中介券商的某几位高管私下就能获得地方财政局给予的接近减持额3%的回扣。

知情人士称,国内某券商手上至少有上十单此类业务。

如果上述三家股东确实以上述知情人士称的“核定征收”来避税,那么避税金额无疑十分可观。

如北京德信所持的1400万原始股将于3月24日解禁。以光韵达目前19.89元的收盘价来计算,北京德信持有的股票市值高达2.78亿元。

联建光电3月21日的收盘价为13.14元,鑫众和与联众和各持股278万股和140万股,所持市值合计为5492.52万元,如此一来,公司的大小非也能赚个盆满钵满。

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西迁”避税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联建光电的两位股东更改注册地减持避税额或能达上千万。其需支付相关券商的成本约为100万元,而上述接近3%回扣则私下汇至券商高管的账户。

当然,接近3%的回扣并不是通过正规渠道支付给券商高管,而是通过某家私募转账到券商的几位高管账户。

“这是一种‘避人耳目’的作法。”知情人士称。

关键字: 红塔证券券商证券
来源:法人股 编辑:零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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