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2]83号
2002年11月1日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五、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七、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八、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九、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通知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1月1日 颁布
有关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可能带来的风险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伟大的祖国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我这篇文章仅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可能开来的风险这个问题谈一点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外商 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伟大的祖国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
市场期盼已久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新政策已经正式出台了。这一由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通知》,实际上解除了我国自1995年9月以来实行的“暂不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政策禁令,意味着暂停了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现在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同时,中国证券市场的资产重组也走进外资并购的新时代,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下达《通知》的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该《通知》的出台使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风险。
一、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分析
外资并购国企的出发点不可能是帮助我们的国企脱困和转制,因外资占有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使我国的上市公司得到有利的发展这只是它的一种好的副产品而已;所以同时,外商在并购国企过程中也很有可能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发展带来一些冲击或不良影响。
在外商介入我国的上市公司以后,国内企业原来的品牌很有可能会不断流失,逐步被相关的外资品牌所替代,国有企业仅仅成为其生产基地。品牌的逐渐流失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国内企业的健康成长。这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究机构主要是为了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产品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仍掌握在外方人员手中,考虑到技术保密问题和技术领先带来的收益,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跨国公司多数从事适应型研发活动,真正从事创新型研发活动的很少,创新能力仍在跨国公司母国手中。这就使得中方企业合资并购后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不多,仍停留在产品引进改型阶段,且有可能因此而丧失独立性。
外资并购国企还会影响我国其他性质企业的规模扩张与国际化,并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的企业会产生挤出效应。
通过以往多年竞争,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批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一定的竞争力、呈现出良好成长前景的优势企业,不过,由于发展时间短和受国内整体经济环境的制约,这些优势企业与国际大跨国公司的实力相比还有明显差距。目前我国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中的一个重要调整阶段,国内企业两极分化明显,希望通过再次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使优势企业的规模、市场份额和技术水平再上新台阶,部分企业甚至可能跻身于全球同类企业的前列。然而,国内市场对外资大规模开放,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中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其中相当一部分很可能被迫寻求外方的收购,作为求生存、求发展的途径。
外资并购国企后,还有可能会打断其在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这就使得对国内企业的挤出效应不仅表现在外资直接进入的领域,还表现到了对相关联产业中企业的影响方面。
二、对证券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
可以预测,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想以高价向外商转让,似乎是不大可能的。
目前,我国的A股价值和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价格相差很大:中石化在A股市场的价格是3元多,在香港H股的价格是1元左右;同仁堂在A股市场的价格是20元左右,在香港H股市场只有5元左右。同一种商品在两个资本市场呈现两种差异较大的价格,这已背离了价值规律,这种状况是难以持久下去的。
《通知》虽然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但它并没有强行规定股份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也不提国资的保值增值。更何况在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出台的国有股减持条例,对此尚还有明文硬性规定的;但从现在已有的国有股、法人股公开竞价拍卖的成交价格看,几乎全部是低于净值的,即使个别高于净值成交的,也仅仅是为了便于政府审批,但私底下是有“补偿”的。
根据《通知》要求,外商持有的股份,在现有的制度下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目前对二级市场股票的供求关系不会发生影响。
但是,经济全球化是历史的车轮,谁阻挡他的前进就会被他无情的碾碎。WTO的加入和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可以全流通,是顺应历史潮流的。
按中国政府在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将不迟于入世第三年开始分步实施股份全流通,第五年证券市场所有股份要实现全部流通。届时,如果不让外商持有的股份流通,就是违反国际惯利,政府的国际信誉将会受损。但如果使其上市,就会对国内市场形成不小的冲击,甚至使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受到相当严重的打击。
总而言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特别是在证券市场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在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以及各家上市公司只有抓住机遇、不断完善,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向外商开放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块市场已成为其迎接挑战、优化自身的必由之路。中国证券市场的资产重组也走进了外资并购的新时代,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