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方式解决个人化法人股
1992年,陈国强等6人共同委托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原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为陈国强等6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嗣后,该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新锦江公司股改完成后,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但流通后的股票因挂在宇虹公司名下,陈国强等人无法行权,且宇虹公司现已不知所踪。因此,陈国强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2007年11月,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确权方式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
2007年7月,海印股份公告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点击查看深圳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分公司登记的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并确认上述股份在扣除代垫的股改对价后的剩余股份归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同月11日,广东甘化发布公告,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股广东甘化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律师点评: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事物,并缘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一种形态的解决较容易,而难度在于对后一种形态的解决。
对此,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很多情况下,隐名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显名股东的法人机构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不得已时,投资者只能求助于诉讼途径解决。由于法院存在许多认知上的难题,并缺少相应的统一操作规程,故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也有法院主张以债权之诉判决解决,但最好的方式还是以确权之诉来解决。
确权:个人化法人股解决的最佳途径
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确权之诉判决了一批个人化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的案件,为这些投资者谁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初步解决了这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难点,如被告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而难以有效抗辩时如何处理,法人机构多重变迁可否提出免责抗辩,法院如何向案外人调查股改对价的支付,如何确认隐名与显名投资之间形成的诉请,股票非交易过户手续中如何建立统一的操作规程,以及如何审查原被告合意规避税收行为等等。这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很好的先河,可为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时所仿效或参考。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及其解决均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这一特殊事物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及本世纪最初几年中,起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也缘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这些政策性因素逐渐地造成了证券市场普遍性的问题及沉淀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但从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即俗称为大宗非流通股股权与中小非流通股股权的“大非”、“小非”的流通。这时,隐含在“大非”、“小非”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成为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对象。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委托给专门机构登记,或是地方证券登记机构、或是证券公司、或是上市公司内部机构。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最终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有法人机构与实际投资者签订协议甚至经公证的,有法人机构仅出具收款收据或持股凭证的,也有券商营业部或股权中介机构、中间人代出凭证的,甚至什么凭证或协议都没有仅凭双方互信的。
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的解决较容易,如2007年7月广东茂名市与江门市法院通过确权之诉,解决了个人化的海印股份或广东甘化法人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过户。
而难度在于对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的解决,对此,实践中一般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很多情况下,隐名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显名投资的法人机构往往会因种种原因或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或“失踪”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这时,解决问题的难度骤然增大,投资者保障自己的权益很难,这时,只能求助于法院途径解决之。
而由法院诉讼解决的,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因为法院存在许多认知上的难题,并缺少相应的统一操作规程,在迫不得已时,有的法院主张以债权之诉解决而非确权之诉解决之,并由于许多法院采取了过于审慎的态度或缓慢的向上请示流程,使社会与市场迫切期待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解决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实现。
但是今天,这一局面终于得到了改变,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动性地首次以判决方式处理了若干件个人化法人股纠纷案件,而且是属于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案件,是广大个人化法人股投资者的福音。
法人股个人化各方寻求司法确权
张伟霖
“公司正借助股改的契机,通过司法判决的途径来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一位上市公司高管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而记者从多家上市公司了解到,尽管步履蹒跚,但各方正全力推动着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7月10日,广东甘化(5.630,-0.05,-0.88%)(000576.SZ)发布公告称: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广东甘化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万股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于7月13日上市流通。
而在此前的7月6日,海印股份(000861.SZ)亦公告称,公司72家发起法人所持2395.6229万股份也通过司法裁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过户至2544名实际出资人名下。据记者采访了解,包括韶能股份(000601.SZ)、公用科技(000685.SZ)、西安旅游(000610.SZ)等多家上市公司正沿袭这种模式对法人股个人化问题进行处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记者指出,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向社会公众发行,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而随着股改开展,本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即直接让法人股的实际出资人参与股改,但这样做的难度很大,有可能会影响股改进程,故最后采取让作为名义股东的法人机构股东直接参与并快速完成股改,而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留待以后解决。但当作为非流通股的“小非”即限售法人股走过了禁售期后,其背后的实际出资人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从而形成了目前限售法人股背后的实际出资人现象,并逐渐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一个相当普遍且中小投资者呼声强烈的问题。
“为寻求解决的方法,我们与交易所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协商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实际出资人股权。”南方的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法人股个人化的问题十分复杂,中间更掺杂着各种纠纷,通过司法程序确权才能一劳永逸。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只能起到帮助促进的作用。”
“由于个人的经济实力有限,让法院逐一接受那么多的确权之诉也不现实,因而上市公司通过召集的方式寻找实际出资人,统一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而费用最终将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比例来进行摊分。”上述上市公司高管指出。
千万元重庆啤酒法人股确权
挂靠的自然人胜诉,重庆最大标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案件确权:昨天,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建行退休职工赵女士,获得重庆啤酒50.7万股法人股,按昨天重庆啤酒股价28.39元计算,赵女士身家达到1439.37万元。
据百君律师事务所王强介绍,1993年,132名建行职工出资40万元挂靠九龙坡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现重庆丰达建筑(集团)公司]购买重庆啤酒法人股,后来,另外131名出资人将自己份额转让给了赵女士,经过转配,这部分股权变成50.7万股。重庆啤酒法人股经过股改,今年9月28日可以上市流通。
而被告重庆丰达建筑(集团)公司认为,这些股份是由自己前身的公司向建行贷款购买,只是由银行直接将款付给证券公司,该争议股权应属于其所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女士提出的证据充分,因而判定重庆丰达建筑(集团)公司名下的重庆啤酒法人股50.7万股权益,归赵女士所有。
从一起案例看“隐名股东”确权之诉
[案情简介]:1992年6月至7月间,涉案的李坤、丁兰等11人出资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氯碱化工、华联商厦法人股股票,成为该两家上市公司的隐名股东。随着上一波证券股改的牛市大行情,通过限制流通股票的对价送转,未上市的法人股股票已进入了流通行列。而涉案的昔日法人股,经历了近20年的股票送配,这些原始股票数量早已翻番。如当初隐名股东李坤购买的氯碱化工社会法人股10185股、百联股份3200股(华联商厦已转换成百联股份),时至今日已增值为氯碱化工17251股、百联股份22625股。从今年初至7 月间,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先后分别向法院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以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股票,要求法院确认他们所认购的涉案股票份额,判令划归至他们的名下。这些大多年龄在60开外的老人称,他们已做了近20年的隐名股东,若没有法院判决认定,相应股票份额则无法划入他们私人的账户上。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假借申联业务部名义购买涉案法人股股票行为虽为不妥,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申联业务部代李坤、丁兰等隐名股东购买涉案股票,有李坤、丁兰等人提供的股份权益证明、收据来佐证。而申联业务部面对法院的传唤,放弃到庭答辩的权利,法院认定申联业务部系代李坤、丁兰等人持有涉案股票,即支持了他们的诉请。
[林律师点评]: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隐名股东的规定,所以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由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一般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隐名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上的股东,基于尊重事实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一般会支持隐名股东的请求。
怎么处理股权确权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1、股权确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处理股权确权纠纷要遵守以下原则:
(1)要充分保护公司的团体利益。
(2)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要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2、怎么处理股权确权纠纷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诉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十年维权路漫漫 投资者权益保护稳步前行
隐名股东确权案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并源自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显现出来。预计这类隐名股东至少有数万人。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者解决较容易,后者较难,如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对此,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007年11月,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陈国强等人主张原新锦江法人股归个人所有,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2007年7月、11月,海印股份与广东甘化分别公告称,广东茂名中院、广东江门蓬江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72家、444家法人所持海印股份、广东甘化股份过户至2836名、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违规销售境外理财之中国投资者维权案
2008年下半年以来,违规销售的境外金融产品理财引发中国投资者维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一些海外银行,利用大陆投资者对投资的迫切需求与对海外法律的不熟悉,向其销售“打折股票”,结果不少投资者身家灰飞烟灭。由于其无力继续追交保证金,被强行平仓后,账面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最终,不少投资者不得不在香港,或在内地、香港两地起诉追债。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投资者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
2009年11月13日,某先生诉香港某银行违规销售境外理财产品致损赔偿纠纷案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后某银行提出管辖异议,浦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银行的管辖权异议,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对国内投资者境外理财产品维权案作出的裁定。2010年底,双方以和解告结。
需要培育成长的股东代表诉讼案
2009年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ST三联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立案,标的额高达5000万元。该案系《公司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后,中国资本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首次司法实践,授权起诉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1.56%。2011年6月24日,济南中院就*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三联集团停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将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6月30日,山东省高院以*ST三联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诉讼案尚未审结为由,中止审理*ST三联中小股东诉三联集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总体上讲,涉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极少,但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使公司利益受损之事频发。目前,股东代表诉讼中并不缺少适格股东,但缺少起诉意愿、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缺少合理的诉讼收费机制(定额而非按标的收费)。
资料提供: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