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质押贷款是指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以企业所拥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作为质押担保所发放的贷款。
存在问题
从资产保全角度看,以上市公司法人股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贷款非借款主体使用问题
以法人股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大都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大都脱胎于原公司,老公司将其各项盈利业务剥离包装,再引资招股后形成一个新公司。由于这种历史关系,新老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企业开展的经济活动中,新老公司之间业务界限与资金分割十分模糊,二者往往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款主体与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各有主营业务与经营范围,但实际上在资金的使用上,二者之间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互通有无,互相占用。以建设银行客户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为例,该公司在银行借款1.3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而该公司收到银行贷款后,投入控股上市公司光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9530万元,由其下属6个分公司使用,用于材料储备。银行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73%由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占用。而该笔贷款形成不良后,银行在运用法律手段追索时,由于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且无确凿证据认定银行贷款被上市公司使用,只能对借款主体行使法律权利,而此时的借款主体财务状况已严重恶化,根本无力归还银行债权。这种“一个人借钱全家花”的法人股质押贷款非借款主体使用贷款现象,大大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2.贷款质押物同质性问题
在我国,由于股份制改造的先天不足,使得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与种种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就是大股东,大股东也往往利用其控制地位影响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资金调配。因此,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基本上是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其经营成果体现为一种高度关联性:大股东生产经营兴旺,上市公司就经营状况良好;上市公司业绩全面提升,控股公司就经营状况良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这种经营业绩的高度关联性所造成的作为银行贷款安全保障的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经营业绩,与作为银行贷款安全保障的第二还款来源质押给银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价值之间存在着高度的同质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法人股价值受制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又与控股公司经营成果共同反映。这种同质性造成了银行贷款在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无力偿还时,第二还款来源上市公司法人股价值也由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出现大幅度贬值,无法通过对质押物处置来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高风险现象。
3.贷款质押物不易处置问题
首先,企业原因。上市公司法人股作为贷款企业的重要对外投资,属于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对其强行处置,企业将失去一项重要资产,必然要遭受重大损失,对企业的商业形象及信誉也要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所以银行在处置上市公司法人股时,肯定要遭到借款企业的强力抵制,借款企业必然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来阻挠、抵消银行处置其质押物给企业造成的影响。而这种来自借款企业设置的障碍有时严重影响银行对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处置,使银行对法人股不能及时处置而造成贷款重大损失。以某G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银行在2004年对其起诉并胜诉,但企业上诉至最高法院,拖延进入执行程序时间,直到2005年5月,该案才进入执行程序。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又以其他债务纠纷诱使别省法院对早已质押给银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进行冻结,给银行设置法律障碍,致使银行不得不进行相关协调与申诉。2006年5月,银行才冲破相关障碍,质押给银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才进行法律拍卖处置,而此时的法人股价值已由银行诉讼时每股1.41元降至每股0.135元,大大缩水。银行通过处置质押资产大比例回收不良贷款的方案由于受到企业的恶意干扰而未能全部实现。
其次,法制环境。我国的金融执法环境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给银行不良贷款的及时处置造成了相当不利影响。比如相关司法程序的履行,法院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法院各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均耗费时日,旷日持久。对于讲求实效的法人股处置问题来说,是绕不开,又无奈,只能亦步亦趋,缓慢前行。而漫长的司法程序履行完毕之后,银行对质押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处置已丧失了最佳时机,不得不接受一个法人股价值大幅贬值的现实。
最后,市场因素。上市公司法人股拍卖处置,需要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资本市场,但由于当前阶段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同股不同权,以及股权分置现象,法人股并不能象社会公众那样进行流通,其股权的收购与转让也只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空间,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而这种法人股市场不成熟的限制性,势必造成了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行为的不易性与上市公司法人股价值不能正常表现的低迷性。这种转让行为的不易性与价格的低迷性反应到银行对作为质押物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处置这一层面,就是不能在一个理想的时间获得一个理想的价格,最终导致银行对上市公司法人股处置变现的艰难性。
解决方案
1.谨慎审查,明确借款主体
企业用其上市公司法人股作质押,寻求银行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在银行的贷款实践中以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质押发放的贷款在企业的使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彻底放弃,毕竟在金融领域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冒些银行能够承受的风险发展资产业务,为优质客户提供相关金融产品,还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主线。因此在贷款审批阶段,对于以此种方式寻求银行贷款支持的客户,应采取谨慎的态度,深入进行调查,摸清借款主体与拟质押法人股的上市公司各种关系,调查其各种关联交易及其在各项业务中的比重,明确借款主体,保证银行信贷资金能够真正用到借款企业的各项业务当中,不致出现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2.组合应用
将借款企业其他资产与拟质押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进行组合叠加,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贷款担保方案,从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仍以某G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05年末的财务报表中,其资产总计43635万元,如果在贷款发放的时候将其进行甄别,并对其资产可以抵押的部分与上市公司法人股一道设定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银行对其不良贷款的追索与回收可能会减少许多障碍,少走许多弯路。
3.设置低质押率,合理安排贷款金额与期限
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价值是以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确定的,而每股净资产又受制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并随着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好坏不时波动。法人股属于企业的一种权益,不同于其他有形的资产,因此在贷款质押率的设定上,不适于70% 的最高抵押额,而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降低,以减少在上市公司经营恶化时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担保冲击。在设置低质押率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贷款,银行还应该在贷款的时间上及空间上做出一个安排,降低可能存在的贷款风险,进行前瞻性预防。比如在贷款期限上,由于上市公司法人股价值的波动非常剧烈,不适于安排中长期贷款。对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应以半年期为宜。在发放贷款的金额上也应从严掌握,保证借款企业的合理占用需要。
4.设置处置预案,探索快速处置通道
在贷款发放后的处置预案设计当中,针对贷款企业经营恶化及其质押物严重贬值的可能性,设定企业补充抵押物,探讨质押物严重贬值时能及时处置的可能等相关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比如银行应借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贷款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对质押给银行的法人股价值设定一个警戒线与平仓线,在法人股价值达到警戒线时,应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他抵押物,保证银行贷款抵押足值。同时银行还应与借款企业提前商定一种快速处置通道,在质押法人股价值降至平仓线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出售质押法人股,回笼资金,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法人股)质押流程法律意见
贵司提出的“上市公司股权(法人股)质押”流程已收悉,经查阅《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公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贷款流程:
1、贷、借双方对贷款额、利率、期限达成一致
2、签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均须公证)
3、借款人质押声明书(须公证)
4、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5、贷款到账
二、上市公司股权(法人股)质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明书。
6、经过公证的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7、工商登记信息。
8、公司章程。
三、贷款的期限、质押率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四、特别规定
1、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2、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