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等同于中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结合在一起,企业资源支配权随之发生转移,从而企业共同利用资源实现共同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则是指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兼并与合并相比,区别在于合并往往形成一家新的企业,原来企业的股东仍然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份,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没有改变;而被兼并企业则成为兼并企业的子公司,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也不再是企业的所有者。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这样法人实体仍然存在;二是兼并后,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而收购后,收购企业仅以其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虽然兼并、收购、合并存在差别,有时候在特定场合下它们的区别甚至很重要,但是由于兼并、合并、收购都以企业产权为对象,获得企业控制权与产权转移是三者共同的主要特征,并且由于在实践中经常交叉使用兼并、收购、合并三个概念,所以本书以并:购来涵盖上述企业资产重组的市场行为。
并购是一种通过获取企业外部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来实现企业扩张和组织重构的经营手段。企业并购的形成与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高低决定企业并购的组织形式、技术特点和规模大小,因此并购的内涵是随着企业并购的实践而不断丰富扩大的。
第一,并购是企业实现外部扩张、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方式。企业扩张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把资本(自有资金和借人资金)投向各种生产要素,将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组成一体,产生新的经营资源,予以扩大再生产,这种扩张是缓慢的。另一种是通过市场取得另一个企业的经营资源,将这个企业的生产要素纳入本企业的系统里,从而吸纳和发展新的核心竞争力,最迅速地以较低风险进入一个新市场,获得一个新产品,即我们所说的并购。
第二,并购是企业组织重构的过程。企业组织是一个含义多元的概念,至少包含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如单人业主制、合伙制及公司制等;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服务于某种目标而形成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组织体,如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以加工合同、承包契约联结起来的企业系列,以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形式组成的企业网络等等。其中,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管理组织形式及是否存在企业间关系的组织体。企业并购是企业变更和终止的形式,通过改变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以优胜劣汰的形式重新塑造出更具活力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整合企业间的关系。在中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尚未超越国有独资的藩篱之时,通过与外资企业、民间资本的并购,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
第三,并购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换。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与运作》中写道:产权制度及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是进入市场的前提之一,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本身的界定,就根本不存在交易的问题;只有在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拥有产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得上产权的转让和重组。这段话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不管以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还是承担债务方式的并购,都是企业将其所拥有的一组权利进行交换,以使产权安排对其所支配下的人们产生最大的激励效应和约束效应,提高经济效率。二是,产权明晰是企业并购的前提条件。那么,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并购是正常合理的现象吗?本书所持的观点是产权不仅作为并购的条件之一,而且是作为并购的结果。企业是契约的集合,市场合约本质是一个产权安排,企业并购即是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达成新的合约或产权安排,在此过程中,不明晰的产权关系也可以得以明晰并进而形成规范意义上的产权。
第四,并购是经济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的过程,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一般说来,一国经济高速增长是各种经济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而企业则对影响产业发展的技术变化和经济因素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利润。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迫使企业经常调整其发展战略,当战略的调整采取并购这一外部扩张形式,并得以减少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企业的并购就成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重新配置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