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优先股是指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资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①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②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③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
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计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4.优先股的表决权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二、优先股的发行和转让
1.发行人范围
①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为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交易转让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三、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
①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
②股息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弹性。
③有利于增强公司信誉。
缺点:
①筹资成本高。
②财务负担重。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发行优先股?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请问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优先股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答:您好,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发行人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条发行人向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人包括:
(一)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