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不到3年。导致企业“短命”最重要的原因往往是内部矛盾。而股东矛盾,则是内部矛盾中最主要、最具破坏性的。许多公司业务做得不错,也以倒闭收场;甚至越是挣钱,倒闭得越快,往往是因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不平衡,引发股东矛盾,阻断了公司的持续经营。除非实质股东只有一个人,否则民营企业出现股东矛盾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公司股东有两方面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利(剩余控制权)。前者主要表现为分红和分配剩余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选择管理者和决定重大事项。也正是这两种基本权利,造成股东之间、股东和控制人之间天然的矛盾。针对股东权利相关的几个重要而又常见的问题,我们来探索如何通过事前设计防止企业股东纠纷,促进企业发展。
公司股权分配
一、远离“致命的不一致”
有三家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都是进行石灰石矿的开采及相关矿产品的生产。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以上规模为目的的合并。通过谈判,三家企业都撤销,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原三家企业的投资人成为新公司股东,大致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确定具体股权份额的时候,股权之争十分激烈。在激烈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个股东A最后做出了妥协,股权份额减为32%,另两个股东B和C各占34%。
可是,公司刚成立运作不到三个月,股东之间就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里面有行政捆绑产生的弊端、股权平衡导致的问题,更有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问题。原来,新建公司的章程是从网上下.载的所谓标准文本,规定“重大事项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决定”。股东A很快发现,他联合B或者C两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只有66%的股权比例,达不到三分之二,决定不了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自己提出的重大事项主张,必须说服B和C一致同意才行。而B和C只要取得一致,便可以决定任何事项,自己否决不了。当初让股权(从1/3减至32%)的时候,想到只是比他们少两个百分点的分红,没想到在公司控制上出现这样的结果。于是A要求重新谈判。虽然这种结果不是B和C当初有意谋取的,但是B和C也因为这意外的特权而暗自得意,不肯答应重新谈判。可是A负责公司的生产,而且合并的时候是带着一批人进入新公司的,于是在工作中处处闹别扭,严重影响公司运作。
最后,在律师帮助下,这家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在持股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股东会表决权按人头行使,不按出资比例行使,并对公司治理作整体重新设计。
上述这家公司在进行股权设计的时候,由于忽视公司章程,而对A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利造成了严重影响。
真功夫也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引发矛盾的典型例子。真功夫重组时由股东制定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宇海方分别委派,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两者有明显冲突。在个人关系比较融洽的情况下,矛盾不容易爆发。而一旦有冲突,这种自相矛盾的公司治理设计,就引发了巨大的管理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根据不同的文件进行人事任免直到爆发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
所以,公司契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是否产生冲突,以及冲突可能产生的成本大小。这里所说的“契约”,主要就是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协议都无法签订。公司章程在首次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后的修改,则凭借持表决权特别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更像“协议”,而在修改的时候更像“法律”。
远离“致命的不一致”
用好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先设计的重要环节。我有如下建议:
其一,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载明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的时候的处理方式。
其二,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部吸收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论哪个方案,应尽量减少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以保障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精心设计三个细节
落实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条件。可是,股东滥用知情权,又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小股东利用知情权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的案例比比皆是。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在实际公司设计中,如果在事先约定中明确细节,会省却很多麻烦。而具体要如何落实,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公司有不同设计。比如,我在协助一家公司进行公司设计时,建议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司账簿及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同时规定了股东的保密义务,除了在股东内部洽谈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这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权没有过度分散,最小的股东也持有公司5%的股份,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也都很高。而且该公司业务非常市场化,操作也比较规范,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没有特别的担心。作为配套制度,建议约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股东控制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会。这方面,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比如: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举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做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例如,M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其中甲股东是主要投资人,占公司70%的股份,并承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职责,任总经理。乙股东和丙股东分别占18%和12%的股份,也在公司中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乙、丙的股权部分来源于实际出资,部分来源于甲的配股(配股实现时间为两年)。
科学股权构架的价值
经过充分的协商,股东们一致认同,既要保证甲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又要在重大事项上保证乙和丙对甲的适当牵制。我根据与股东们沟通的情况,提出了以下建议:
1.明确公司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事项之外)。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
重大事项由股东会经股权2/3以上并股东人头2/3以上多数同意方能决定。(重大事项甲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但没有甲的同意,乙和丙作不了重要决策。)
第二项,还有一个备选方案,就是重大事项由持有公司股权80%以上股东同意决定。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对股权转.让预先约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的态度: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
其实,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极大,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影响极大。这种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关于股权转.让,M公司做了如下个性化约定:
1.股东向其他人(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权的继承、赠与及共同财产分割),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收购其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决定收购其股权的,收购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事先设计的公式确定股份价格。二人以上的股东决定收购的,协商确定收购份额,协商不成的,按所持股份比例确定份额。
2.股权转让以后不影响现有股权结构的,原则上由新股东承继原股东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导致现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变化的,应由全体股东重新协商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3.有配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但是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除外。
4.有配股的股东,未满两年因股东个人原因退出公司或者不能正常提供约定的劳务,其配股部分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注销,或者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退出股东必须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因为股东死亡、残疾等非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又不能弥补的,其股权根据已履行义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保留。
上述方案有两点可供借鉴之处,一是确定了股权价格计算方式(当然每个公司情况不同,公式也应该不同),避免了因股东对股权价格认识不一产生的纠纷;二是明确了配股的股权实现过程中的转.让问题。
阿里巴巴股权变迁
三、避开引发“心.脏病”的股权设计
某些股权结构本身就是矛盾的渊源。最容易导致毁灭性矛盾的股权结构主要有两种:平衡型股权结构和平均分散型股权结构。
先说平衡性股权结构导致僵局的例子。
有两个人,同学多年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都很坚持自己的看法。正好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谁也不能单独作决定。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这是典型的平衡股权的难题。两个人股份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的一面是,两个人力度一样大,可能互不相让;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都非常大,就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50/50、51/49、45/45/10、40/30/分散小股东,等等。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就是标准的平衡股权,即便是引入风投进行重组之后,也未摆脱平衡股权的桎梏。在平衡股权结构下,两个大股东死掐,有时候甚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无法做出,便形成所谓的“公司僵局”。
而平均分散的股权结构一旦产生股东矛盾,也可能是致命的。我有一个客户,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得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七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30%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5%,另有两人各占20%,两人各占10%。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该公司即便是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却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都无法协调好。原因是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X总”)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在重大决策上,大家要么表态但不关痛痒,要么就不表态。谁也不作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作有力的担当。而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也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租用写字楼的品质越来越差,办公场地也越来越小。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平均分散股权结构的弊端。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地行使控制权,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这已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方式。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只有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并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避开引发“心.脏病”的股权设计
股权结构设计五原则
现实中没有绝对完美或者正确的股权结构。但根据多年经验,笔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最好有大股东,但大股东不绝对控股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在资本力量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在资本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相比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独.裁,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股东缺位状态下的一股独大。民营企业股东一般不会出现缺位,反而具有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
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股权过早分散,大股东积极性降低,小股东积极性也不高。尤其是在我国,大多数人缺乏规范的股权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往往把股东和管理者的角色混为一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
警惕用配股的方式激励员工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使,反面来源于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积极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配股股东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创办时的股权结构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量弥补。比如,设计适应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留下一个活的公司,比看到一个公司渐渐死去要好。
有人说,股权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啊,如果股东都不愿意放弃,怎么能靠简单的“设计”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呢?问题是,如果股东能够预见到畸形股权带来的危害,不但挣不到钱,还要忍受浪费精力和时间、牺牲友情等痛苦,还愿意做无谓的坚持吗?
1.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
答: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就是向股东分配股利。股利就是股东依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从公司已经弥补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可分配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投资回报。你作为“出资者”可以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两种。
2.什么是股息,什么是红利呢?
答:投资者可能对股息的说法比较陌生,这是因为一般只有优先股才支付股息。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按照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基本上是普通股,而非优先股,所以投资者很少碰到发放股息的情况,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初期时,有些公司曾发行过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未上市之前,曾派发过股息。优先股在国外的证券市场上发行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巴菲特的投资组合中就持有某些公司的优先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股票的品种也会越来越丰富,因此,未来不排除会出现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所以,投资者了解一点优先股的指示也很有好处。
红利就是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资普通股的收益,是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从种类上划分,红利又分为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
3.什么是现金红利?
答:现金红利就是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现金作为分红手段,你经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分配方案中有每10股派XX元(含税),这就是现金分红。含税指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红利所得,国家的法定税率是20%,目前执行的是减半征收,即10%。所以,扣完税后才是你的实际所得。
4.什么是股票红利?
答:股票红利就是上市公司以派发股票作为分红手段,上市公司公告中的每10股送XX股,就是股票分红。股票分红实质上是股东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又再投资买了同种类的股票了。
上市公司分配方案中还经常有每10股转增XX股,这是公司将公积金转成了股份给股东。严格讲这并不是一种分红的方式,因为公积金是不能分配的,但又是可以转增为股本的,所以在形式上投资者还是将其理解成一种分配方式。
5.现行法规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有哪些?
答:现金分红是分红权的重点。为了保障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08年10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了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对于申请再融资(再融资就是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希望再次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募集资助金)的公司,要求其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要求其披露不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没有现金分红的话,作为股东的你,应该关注自己的权利了!
【案例链接】
西水股份2000年上市以来,总共每股分红0.135元,而且从2002年至2006年连续5年没有分红也没有转增。2007年末西水股份每股收益加未分配利润达0.647元/股,同时每股净资产为23.94元,每股公积金高达22.27元,但仍然决定不分红。
2008年3月2日,合计持有公司大612万余股(3%以上股权)56名股东委托股东之一的彭兴国,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两项临时提案,一是提议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增十股;二是要明确出售兴业银行股权所所收回资金的投资方向。(关于临时提案权,请参考第三讲股东大会权利中的有关内容)。
彭兴国的提议得到了公司第一大股东乌海市国资委的响应,同时也得到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拥护。但是虽然是乌海市国资委虽然是西水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但却并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在资本市场上被称之为“明天系”的北京明天投资有限公司,其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和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3906.92万股,占总股本24.42%,是实际上的最大股东,而乌海市国资委共持有2071.06万股权,只占12.95%,远远低于实际控制人所能控制的股份。
经过广大流通股东的努力,最终,在当年3月15日的股东大会上,彭兴国的两项临时提案获得了共持有4300多万股的中小股东的支持,反对的只有人明天系3906.92万股,最终两项方案获得通过。
会后,彭兴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没有乌海市国资委的支持,仅凭借中小股东的2300万股至2500万股,这次维权是不可能成功的。”
这是国内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向实际控制人维权成功的第一案,也是中小股东争取分红权的典型案例。
6.如何理解基金现金分红的问题?
答:2009年4月10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代码:202002.OF,下称南方稳健2号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够将截至2007年末合计97.35亿元(折合每份额近0.70元)可供分配份额收益归还投资者。
根据Wind资讯统计,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连续盈利的情况下,自2007年至今没有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如果将没有按照合同足额分红的基金一起统计在内的话,基金公司截流的红利数字还要更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这一行为逐渐受到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2009年6月3日,一位南方稳健2号基金持有人委托律师,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2007年红利,要求对方赔偿该持有人相应红利损失、利息。
6月18日,仲裁委已受理上述仲裁申请。6月20日,南方基金发布公告表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目前已正式受理有关分红争议的仲裁申请,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万元。这也是今年基金分红争端出现以来,南方基金首次就分红争议问题发布公告。
一位基金行业专家表示,本案的诉讼关系到基金行业的公信力和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值得基金行业和法律界的关注。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是基金合同依存的信用基础,也是证券投资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比如,《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今年4月1日证监会下发的内部审核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了“及时”的概念,要求红利发放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之间,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在2007年度盈利颇丰的各只基金能够在年报公布后尽快作出分红决策,近千亿元的红利或将早早落袋为安。
此前,基金公司普遍以拆分作为分红的替代方式,但根据证监会在去年4月下发的《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拆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基金份额拆分方案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因拆分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也并不意味着基金更便宜;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评析:
由此可见,基金拆分并不是一种分红方式。基金产生的收益并不因拆分就可以分配给基民。只有实实在在的将基金的盈利部分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民,投资者才真正获得了收益。否则,因拆分产生的基金份额的增加只不过是数字上的游戏,投资者的权益没有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