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方式非公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资金募集的非公开性,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机构不允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方式推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募集对象严格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能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一般而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而且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三、募集资金来源广泛
从资金募集的渠道来看,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海外基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及高净值人群。
四、投资对象特定
从投资对象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以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类权益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且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而不是向目标企业提供单纯的债权性融资,且很少投资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五、投资期限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对基金期限有严格的限制,受基金性质、投资行业、投资项目、投资者以及退出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期限设置也不同。通常情况下,投资的期限相对较长,为5年到7年;甚至更长,为中长型投资。投资期限可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例如,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限设置为“4+1+1”,前4年为投资期,1年为退出期,1年为延长期。
六、退出渠道多样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已经有明确的退出渠道。目前行业内的通常做法有:被投资企业上市(IPO)、并购转让、管理层股权回购、新三板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