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受到《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受到《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规范;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受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的发布,我国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立法、监管已经开始逐步健全、完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化、合同文本规范化时代即将到来;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企业的大规模快速发展,实践中将会不断的凸显更多的问题,立法、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