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是以目标公司的股权(原有的或新增的)为标的的交易活动。在交易之后目标公司继续存在,股东名册发生变更。股权交易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出让,即原企业股东出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给PE以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另一种是增资,即原企业股东不退出,PE投资获得相应的股份。
股权交易有利的一面是卖方避免了重复纳税——原企业股东只就出让股份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交易还可以被安排成股票互换——PE为交易而设立的控股公司(名义买方)以自身股票支付收购对价,则卖方通过持有买方股票可以延迟纳税,即只有在出售买方股票时才要纳税。
股权交易不利的一面是买方(即PE)要承担原企业潜在的债务、税务以及诉讼等风险。通常,买方会要求卖方就某些潜在的事项作出承诺,即由卖方承担某些或有事件的全部后果;或者设计特殊的支付方式,即将一定 额度的收购价款存放在某个特殊托管账户内一由交 易双方共管,在收购后的一定时期内获得买方许可后卖方分批提取。这些安排应该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表7.1列举了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在税收与风险方面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