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卖空的制度现状
香港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的,融资融券市场的参与者是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和中央结算公司,后者作为一个信用中介保证,将利用特殊的清算系统对有股票借人和借出的需求进行摄合交易。而证券的借人是需要有信用抵押品的,通常为现金,或者是其他符合信用标的要求并且为对方所接受的有价证券。
香港规定两类授信机构可以从事办理信用交易:①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注册的交易商;②获香港证券监察委员会核准为提供股票借贷财务的证券交易商,以及取得证券监察委员会发放的独立牌照准许只经营股票融资的财务公司。证券交易商必须在任何时候拥有并保持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流动资金。
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所需的信用抵押品,再将融来的证券借给客户。此时客户可以将融来的证券在市场上卖出(这也是需要券商代理完成),从而完成卖空交易。
在这一过程中,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仍然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同时,为提高市场透明度,香港证券交易所要求券商在自己或代理客户进行卖空时,必须在输人交易系统时注明为卖空询盘。
目前,香港证券交易所每季都调整并公布可卖空证券名单。其选取指定可卖空证券准则也是几经调整。目前,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定期每季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