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证券准则有哪些?
(1)在交易所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分股。
(2)在期交所买卖的股市指数产品之相关指数的成分股。
(3)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之相关股票。
(4)在期交所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如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所界定)之相关股票。
(5)公众人士持股盆的市值(即主板上市规则所提及的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在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未有被暂停买卖;或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占60个交易日,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童事会经与证监会咨询后通过的其他交易所买卖基金。
(8)所有纳人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9)在交易所上市不超过60个交易日,公众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买卖以单一股票为本的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股票。
除证券庄家或证券庄家为它的特许证券商进行证券庄家卖空、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进行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卖空、指定指数套利卖空参与者进行指定指数套利卖空、指定股票期货对冲卖空参与者进行股票期货对冲卖空、结构性产品对冲参与者进行结构性产品对冲卖空及庄家或期权对冲参与者进行期权对冲卖空外,对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卖空活动的主要要求为:①必须在进行卖空前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②卖空只限于指定证券于持续交易时段在本交易所达成的交易;③把卖空盘输人自动对盘系统时,必须显示该事项及按本交易所不时指定之形式显示该指示为卖空指示;④在卖空指定证券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沽盘价进行。
对境外证券卖空交易基本做法的总结与比较
证券卖空交易涉及借人标底证券和交易实施两个环节。对于交易实施而言,卖空交易的交割方式通常与现货卖出交易一致。当然,在有些市场上卖空交易是会被标明的,而有些市场则无法直接辨别一笔股票卖出是否与卖空有关。此外,在一些证券市场上,卖空交易需要服从“报升规则”(Uptick-Rule),即在卖空时必须以高于前一笔成交价格的水平成交.在这个意义上讲,“报升规则”也被视为一种卖空限制。
在借人卖空证券环节上,不同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境外市场卖空交易基本做法有三大类型,即:分散化的证券公司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和证券借贷集中市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