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卖空的历史演变
早在1987年,戴维森小组出台的《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建议建立香港的卖空制度,指出引人卖空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定性,同时指出卖空制度需要置于严格的保护和监管制度之下.在1988年的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香港证券市场即开始酝酿建立股票卖空机制。1994年1月,香港证券交易所推出监管卖空实验计划,规定只有那些被指定的股票才可以进行卖空,同时初期指定17只股票在“报升""(Uptick Rule)规则下可以卖空。所谓“报升”,是指进行卖空交易时不能以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进行。此后,香港证券交易所对可卖空的股票名单进行不定期调整,陆续有新的股票被纳人和剔除出允许卖空的行列.1996年3月,与卖空交易相伴的“报升”规则被取消,可以被卖空的股票增加至113只。
1998年9月7日,因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香港证券交易所在检讨卖空制度实行情况后又重新采用“报升”规则.截至2009年2月12日,香港证券交易所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中共有362只股票,其中主要为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还包括个别创业板上市股票和跟踪基金,其中,跟踪基金卖空不受“报升”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