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级市场,投资者根据招股书买入某只新股,新股发售完毕,便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企业家要意识到一点,小额的尽力推销与大额的全额包销的IPO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有所不同。
在小额的尽力推销发行中,公众投资者的钱是有风险的。对于大额发行,因为是包销,承销商自己会吃进不少股票,所以股价的波动也会让承销商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承销商为了要让股价保持“稳定”,在股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后,他会尽力不让股价跌破发行价。
如果一个新股上市第一天就跌进发行价(打折了),不管怎么样,这都反应了当时的供求状况,并给这只股票今后几个月的交易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这也反映了主承销商及销售集团各位分析师对发行价的定位不尽合理。因此,他们就会采取“稳定市场” (Stabilization)的方式,这是SEC允许的一种合法的市场操纵行为。
当股票开始交易时,承销集团都希望该股票能有一个平衡的市场——即买方和卖方数量相等。最理想的就是股票交易价格比发行价格略有上涨。只有在卖方超过买方,股价被迫下降时,需要采取“稳定市场”的做法--做市商进来干预,他们购入这只股票以稳定股价,并且把买入股票作为留存持有。以防止股价再度下跌。对于小额的尽力推销来说,这只新股只能凭自己的力量,很少会有人来“稳定市场”。
虽然SEC允许这种“稳定市场”的做法。但承销商采取这种措施后,必须向SEC递发一份详细的报告。另外,因采取市场稳定措施而购入的股票,其卖出价不得超过买入价。如果承销商因此遭受损失,损失额由承销团成员按比例承担。如果承销商采取“稳定市场”的措施后,股价还是继续下滑,那么承销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还要采取措施支持股价。事实上,承销商并没有义务采取“稳定市场”的作法来支持股价。
一般承销商为避免今后可能需要采取“稳定市场”措施,他们通常希望找一些精明强大的承销团成员。如果股票开始交易后,某承销团成员的客户(投资者)马上抛售股票,主承销商自然会对这位成员不满意,在下次承销发行另外股票的时候,主承销商极有可能不邀其入伙或者不再“委以重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