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资产捐赠、自用房地产或者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的增值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的有以下三条:
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5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5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