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股市场的研究首先是从确定管理原则开始的。
和A股市场不同,B股市场不仅有外国的投资者参与,而且还把市场延伸到境外,因此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监督管理的协调问题以及不同的会计制度带来的会计准则的统一问题。
B股发行能否成功,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首先要使海外投资者愿意买,特别是国际知名证券商愿意承销;其次,B股在二级市场上要便于流通,要建立适合B股交易的二级市场;第三,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与深圳的A股市场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以利于深圳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政府于1991年12月5日颁布了《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据此订定《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其主要原则包括:
1、同一发行人发行的A、B股享有同等的权益,承担同等的义务。
2、发行人的资产经重估后净值折股时,属外资投资部分的应折为B股。
3、国营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如果发行的B股超过总股本的25%,要求改变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合资企业的政策办理。
4、B股的认购对象为海外的投资人,在B股市场建立初期,发行B股的90%由海外证券商承销,10%在深圳市内向境内外籍人士和境内的外商发行。随着市场发展,由境内承销商承销的比例应逐步扩大,并可以采用在境内对境外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办法。
5、B股的流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由海外证券商将买卖盘报给深圳的证券商,再由深圳证券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买卖对盘,否则为非法交易。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B股的行情通过租用国际资讯公开系统向国外公布。
6、B股发行的审查,按照《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7、B股的发行基准价与A股发行价相同,按当时外汇调剂市场的汇率,折算成外汇发行。初次发行成功后,B股的发行价上调比A股发行价高出一定比例。
8、B股的总承销由深圳证券商及经批准的境外证券商共同进行,境外业务的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外汇管理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