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晚,上交所召集参与“327"最后10分钟交易,持仓合约在5万口以上的券商商讨对策。当晚11时,上交所果断地作出五项决定,并随即发布公告。经调查显示,此一事件为其会员公司为影响当日结算价而严重蓄意违规, 23日16时22分13秒以后“327"品种的所有成交无效;该部分成交不纳入当日计算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范围内,由此确认当日收盘价为151.30元;同时宣布对有关违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第二天,上交所又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就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作出六项规定:
(1)从1995年2月24日起,对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2)严格加强最高持仓合约限额的管理工作;
(3)切实建立客户持仓限额的规定;
(4)严格禁止会员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仓位;
(5)对持仓限额的使用结构进行控制;
(6)严格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
同时,为维护市场稳定,开办了协议平仓专场。
事件发生后,监察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在上海市政府的配合下,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并于9月20日公布了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结果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327"品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国债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交易大户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扭曲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
调查结果指出,实际的直接责任者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违规联手操作、擅自超限额持仓,仅“327"品种的持仓就超过了交易所为其核定的全部品种最高限额的一倍多。在市场异常波动价格不断上扬的巨大压力下,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为扭转公司巨额亏损,作出了大量抛空单打压价格的错误决策,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混乱。调查结果还指出,
事件的另一责任者为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于2月23日上午把几家关系户空仓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过无锡国泰期货经纪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大量违规抛空,企图压低价格,以达到减亏或赢利的目的。当打压无效时,又率先空翻多,制造市场假象,扰乱市场秩序。事件之前,该公司及其空方关系户也存在联手操作、超限额持仓达120多万口的严重违规问题。
调查结果还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事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存在的过度投机所带来的风险估计不足,交易规定不完善,风险控制滞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屡次发生由于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
经过深入广泛的调查取证,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327"事件的有关负责人员分别作出了开除公职、撤销行政职务等纪律处分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违反规定的证券机构进行了经济处理。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指期货交易中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要依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定位和风险承受程度、确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策略。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策略,就是在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量化的基础上,发挥程序管理和过程管理的功能,使股指期货交易尽量符合各相关利益主体希望达到的预期约束状态。同时,尽量缩短对风险的反应时间,增强风险处置的能力,提高包括预测、计量、分析、决策、控制等多重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的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