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以下简称“深油所”)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油所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提供交易、交收、结算和信息资讯等市场管理服务,创新建设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市场。
第三条深油所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深油所现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油所进行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一切交易活动。深油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油库/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深油所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结合深油所官方网站(www.sheny-ousuo.net),组织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交收、仓储物流、融资及信息资讯等管理服务。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石油化工产品交易。
第七条“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深油所为会员提供的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会员”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符合深油所相应会员条件、经深油所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在深油所从事石油化工产品交易等相关业务的参与者。
第九条“交易账号”是深油所会员参与深油所任何一项交易业务都需要使用的交易编码,深油所对会员的管理实行一户一账号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开户申请表”是深油所会员申请交易账号的唯一申请文件,深油所会员在申请交易账号的同时,需签署《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入市协议),签署后方能使用交易账号登录交易终端。
第十一条“商品交收合同”是指会员依照本办法及深油所的相关规则,通过深油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收而达成的各类货物商品交收合同。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是指深油所指定的协助深油所办理会员各类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三条“保证金”是指会员为完成在深油所电子交易平台上相关商品的交易与交收,根据深油所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规则与交收细则的规定,按照《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现货交易保证金与费用标准》缴存的以确保如约完成交易与交收行为的履约资金。
第十四条“交收油库/仓库”是指由深油所指定的,为会员履行“商品交收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场所。
第十五条“仓单”是指会员将符合深油所规定的石油化工产品检验合格后交付油库/仓库保管,由油库/仓库开具的具有深油所相应格式的记载该批产品的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仓单”是指会员向深油所提交电子《仓单》或提交《仓单》原件并审核通过后,就会员提交的该《仓单》的注册申请而生成的深油所相应格式的仓单。
第十七条“提货单”是指仓库/油库根据深油所会员的交收需求,依据办理提货申请的《注册仓单》而签发的用于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