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会员应对其在深油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会员、结算银行、交收油库/仓库、检验机构在深油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深油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深油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深油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深油所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七条下列行为是深油所禁止的行为:
1.妨碍深油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2.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的;
3.诋毁深油所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的;
4.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会员,深油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会员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油所提出复议申请;在深油所做出复议决定之前,深油所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油所,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