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股票股利即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之一,发放股票股利,对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产减少,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股票股利会增加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对上市公司股东来说,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
下面以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股票股利为例,来说明一下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问题
一、会计处理
(一)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
(二)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税务处理
(一)股票股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来说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就股本增加额交纳印花税,缴纳印花税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其次,对于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取得股票股利时
作为投资企业,从原理来讲,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相当于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对上市公司增资,增加上市公司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那么,符合条件的股票红利,也应属于免税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投资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或送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以后再转让时的成本问题
那么取得享受免税待遇的股票红利再转让时,成本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在以后期间计算股份转让成本时,转让成本包括享受免税的股票股利的成本。
(二)股票股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股票股利是要征个人所得税的,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而最近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个人所得税给予了优惠,即: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取得股票股利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处理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2014年3月,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分配2013年股利,其主要内容:每100股发放现金股利2.6元;以100股配发10.4股票股利。乙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持有甲银行1000万股份,每股面值1元。当月收到现金股利26万元,股票股利104万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投资收益 260000
另取得的股票股利104万股在备查簿中登记。
2015年3月,乙公司将分回的现金股利2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免税收入备案手续,并按“正常申报”方式,自行申报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但没有对股票股利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讨论股票股利如何税务处理。财务经理解释,股票股利在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而税法未明确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精神,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本公司对股票股利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审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理解为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就股票股利而言,视为投资者用现金购买股票,被投资单位再以现金发放股利。因此,取得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相同。再从转让股份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乙公司2014年取得股票股利104万股,以每股面值1元计算,其计税成本为104万元。如果在2104年度汇算清缴时没有税务处理,在未来转让该股票时,不能税前扣除投资成本104万元。
审计人员提出股票股利的税务处理意见,应通过纳税申报调整。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免税收入104万元备案手续后,再填写下列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在“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行次“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调增金额”栏分别填列0元、104万元元和104万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取得现金股利填报相同。但在(A107011)表“投资成本”栏增加填报104万元。
乙公司对股票股利以“一增一减”方式列报,即纳税调增收入104万元,免税收入纳税调减104万元,虽然对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但体现了规范申报要求,为税务部门了解企业以后年度转让股份提供了成本信息资料。
乙公司同意审计人员建议,以“更正申报”方式,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