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伪造公司决议并经登记的,其他股东明知伪造决议的事实,却长期不提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决议,此时该决议成立。股东会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案情概述
某机械公司有两名股东A和B,分别出资220万和80万,A为监事,B为法定代表人。某机械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B曾经召开过有关增资的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A再出资530万元,B再出资170万元,决议上的签名为A和B,但是A的签名是B伪造的。后来某机械公司与第三人C的借款纠纷经仲裁委裁决,某机械公司向C支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违约金。裁决书生效后,C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裁定追加A和B为被执行人,分别在抽逃注册资本530万元和1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A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于是A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的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认为
A作为某机械公司的监事和股东,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营业执照置备于公司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应该知道营业执照已经变更的事实。而且A曾经在另案诉讼中担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过增资后的公司营业执照,那么A早已知晓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的事实,却长期不提异议。且股东伪造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外部债权人信赖公司登记内容的行为应受保护,最后驳回A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伪造的增资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将其意志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形式转化为公司法人意志的物质载体,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法理是其形成的法律依据,它虽然是公司股东之间合议的结果,与合同的形成过程类似,但又不同于合同要求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要求达成合意的股东符合占公司股本的多数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决议一旦形成,将对所有的股东形成约束力。因此,它源于股东的意思表示,但又不等同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看作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合同,受《公司法》和《合同法》双重约束。
本案涉及增资,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是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大股东,B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在形成之初并没有经过股东间的磋商,B也不享有三分之二的持股表决权,决议没有满足资本多数决的条件,是虚假协议,决议不成立。
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公司申请变更了工商登记资料,而A在知晓的情况下未提异议,还在另案中以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交过增资后的公司营业执照,A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决议的内容进行了追认,到此时,公司股东已经就增资事宜达成了一致,决议成立。
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但召开股东会,股东拒绝签收会议通知,这种情况下怎么来开股东会呢?
解答
一、事前预防
在公司成立初始或股东入股公司时,签订股东协议/出资协议,可在协议中或公司章程中提前注明以下会议通知方式:
1、股东邮箱:通知可采取邮箱通知的方式,在相关文书中写明各个股东签收的邮箱,公司通知会议送达对方的邮箱,即视为对方知悉。如果对方变更邮箱应当书面告知股东及公司,否则原邮箱视为有效。
2、公司网站:通知可采取在公司网站公告开会的信息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张贴会议通知的信息的方式。在相关文书中明确约定网站送达方式,在网站公告或者会议张贴通知,视为送达会议通知。
3、短信微信:通知可采取短信通知的方式,股东可预留手机短信和微信,公司通知可送达对方预留的手机短信和微信,即为对方知悉。如果变更手机短信、微信应当书面告知股东及公司。
4、公共媒体:公司也可在相关文书中约定在当地报纸刊登会议通知视为送达。
上述约定公司开会通知的形式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开会前按照协议/章程进行通知,并保留证据,以证明会议程序合法会,不至于将来因为程序的违法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情形。此外,上述约定会对股东造成心理的压力,让股东知悉其不来参会的情况下会议仍可照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减少股东恶意不出席的情况。
二、事后补救
1、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送达方式,则可采取特快专递送达,送达同时找律师去现场见证或进行公证送达,送达地址可以是单位收发室或小区物业;并可采取对知悉的邮箱、电话、地址多途径送达的方式,以证明公司尽到了通知义务。
2、在股东会会议内容涉及工商信息变更事宜的情况下,要将上述通知送达的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并一并提交工商管理机关,作为股东拒不出席会议的凭证。
提醒
公司如果能够事先在出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送达的方式最为稳妥,这样可以减少后续无法送达或不知晓地址的麻烦;如果各个股东未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本中事先约定送达地址,公司在召开会议送达会议通知时,要注意送达的程序合法性,保留有效送达证据,这样才能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