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程序及股东会决议相关规则: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五名董事,其中有董事长一人。2012年4月2日,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全体股东收到了有三名董事联合签名的通知,内容是决定在2012年4月16日上午九点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公司总经理。就该份通知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
1、股东: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以上”应当包括本数。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出现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公司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
临时股东会的程序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上述股东、董事和监事机构都有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权,但没有直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只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董事长不能履行召开职务或者不履行召开职务的前提下,方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依法定程序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而现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后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多长时间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因而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程序规定以参考:
1、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机构向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申请。
2、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认为提议符合法定条件、所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和方式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3、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不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经过两个月没有作出决定的,方可以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
三、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付诸实施。
就上述某有限公司过半数董事的签名通知看,其有多处违反《公司法》的地方,董事只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没有直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该通知中径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法律依据;通知是4月2日发出的,到4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的时间要求;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题是选举公司总经理超出了股东会的职权,没有法律效力。
股东会决议
“董监高屡屡缺席股东大会,只有1/4公司全勤,A股上市公司存在公司治理重大瑕疵”,刚刚瞄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不禁吓了一跳,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A股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但是董监高连股东大会都不出席,未免有些太儿戏,上市公司不规范程度已至此?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但是行业管理以严格著称,每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都是一件大事,不仅要做好议案准备,还要提前15个工作日确定开会时间,确保董监高都能出席,开会当天还会邀请监管部门的领导列席。期间也发生过董监高因公不能现场参会的,但现在技术手段已经很齐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都很方便。这么多年来,大家已经形成默契,临时股东大会可以采用电话或视频,但每年一次的年度大会,必须高度重视,无论天南海北,董监高当天都会赶到公司总部,为了节约时间,带着行李箱进会场也不足为奇。
可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董监高出席股东大会,是一件较为表面和容易处理的事项,只要有心,就能做好。之所以没有做到位,一是公司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二是董事会办公室专业程度。从职能定位角度,上市公司中能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范的部门就是董事会办公室,所以自然要承担起督促大股东、董监高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各家公司的《章程》,对董监高参加三会,也就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就是,董监高都必须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董事会,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出席,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撤换。所以,董事会办公室在安排会议时,要做到提前通知、认真安排,确保各项决议的规范性。
可以这样说,正是有了相关规则和指引,上市公司在规范性上走在了前面,但长期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人就知道,公司一项重大决议的出台,是各方博弈和妥协的产物,而其博弈的时间,很少发生在股东会,而是在议案的制定过程中,汇报请示、专项讨论会、总办会,到了股东会讨论时,已经到了尾声阶段。所以,就会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对股东大会漫不经心的现象,比如审议议案环节不宣读议案,董事会、监事会不汇报工作,独立董事未述职,议案中出现重大错误等,其实这些问题都不是第一天听说,甚至有些司空见惯。
这和A股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有关,大股东话语权更多,中小股东就算参加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了投票,对事情的走向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股东大会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但在股权分散的公司,股东大会也会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比如万科股权之争,就是把公司治理放大成为了公众话题。
公司治理,任重道远,今天再次关注董监高的参会问题,是因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今年展开了专项行动,筛选并现场参加了100场股东大会并提出报告。这确实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它甚至可以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高低的标准。
但就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来说,显然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比如股权结构中的“一股独大”问题,比如责任边界问题,比如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只有在上述方面不断完善进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才能做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