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一是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股东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是一种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提示:上述法定人员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必须召集临时会议,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
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企业或者公司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时不时的会有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消息,我们也知道,股东临时大会一旦召开,就是公司或者企业有重大事情要发布或者结局,那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呢?
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由上可以知道,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召开的,如果,一个企业突然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定要满足其召开条件,这样,会议中发布的通知或者一些重大决策才是合理而有效的,当然,具体到每个企业来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可能还有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参考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